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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律师评说校规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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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冰
2005-07-11 19: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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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律师评说校规与法律
法制记者 邢晖
轩然大波
“发现三陪、二奶、二爷、一夜情的将开除学籍”这样的语言被写进《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重
庆师范大学此举经媒体报道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轩然大波和广泛争议。支持者认为,这是学校为加强管理、引导和促使学生保持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修养的有益之举;反对者认为,提法很具体、很直接、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其中的“一夜情”行为完全属于私权范畴,学校不应加以干涉。
近日,重庆师范大学就此召开信息发布会,重申此规定尚不成熟,除广泛征求意见外,目前正请教育专家和法律专家论证。
据重庆师范大学方面称,此条规定的依据是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四十二条,要求学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我们只是将其细化为‘卖淫嫖娼、二奶、二爷、一夜情’等具体行为。将这些内容列入校规,并不表示重庆师范大学就有这种现象,出发点主要是想正面引导学生。”
频遭质疑
重庆师范大学此举在全国引起了广泛争议,除了众多媒体的大量报道之外,不少网站还特意开辟讨论区对此事件进行讨论。网上有一篇帖子这样说,我毫不怀疑当“三陪”、当“二奶”、当“二爷”、搞“一夜情”有损大学生的形象;我也肯定地认为,学校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完全必要。但是,对于重庆师大将搞“一夜情”列入开除学籍的范围,我认为值得商榷。
重庆师大将“一夜情”列为开除范围的规定,问题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搞“一夜情”是私生活问题,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将之与当“三陪”、当“二奶”笼统地一并纳入校规调节的范畴显然失当。第二,对于学生的“一夜情”行为的认定,学校声称将“依赖公安机关”,但“一夜情”(包括“二奶”、“二爷”)是不规范用语,其行为也难以界定。在通常情况下,大学生的“一夜情”是行为能力人自愿的行为,不带有金钱交易性质,公安机关无权介入,也不便介入,学校“依赖公安机关”并不具有可操作性。第三,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机关的行政法规发生冲突。对个人自由和隐私的干预,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学生的私生活与道德方面的问题给予“开除学籍”的处罚,可能侵犯公民的权利,显然失当,也违背了教育部关于违法犯罪才可开除学籍的规定。
一位在教委从事法规研究工作的人士说,法律赋予学校一定的处罚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可以随意制定处罚措施,学校在制订处罚措施时,一定要注意不能与上位法发生冲突。如果对学生适用较轻的处罚措施能够达到目的,就不能适用较重的处罚措施。
律师说法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张玉良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从法律角度谈了他对《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看法。
张玉良律师认为,首先,学校通过制定规章制度防止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进入学校、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出发点是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进行自主管理,并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其次,学校的上述做法也符合学校的根本任务的要求,因为学校就是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至于为什么该规定会引起轩然大波,张玉良律师认为,主要问题出在“立法”技巧上,如该学校人员承认的那样,“该规定内容的用词上可能存在不够规范之处”,“三陪”、“二奶”、“二爷”、“一夜情”均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并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将此等词汇用于约束学生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中,就会引起人们对相关行为性质判断上的困难,到底是“三陪”还是勤工俭学,是“二奶、二爷”还是无意地陷入了别人的婚外情,是“一夜情”还是恋爱中的行为,这自然会导致该规定的可操作性差,而这种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也会为侵犯学生的权利埋下隐患。所以,学校应该使用含义明确的词汇来表述学校所要禁止的行为。
争议最大的是学生搞“一夜情”到底学校该不该干涉。持否定意见一方的观点是:学生搞“一夜情”是在私人的场合,没有影响公共秩序、公共利益,而且是一种自愿的行为,没有侵害他人利益,这种行为通常不带商业性,对公序良俗的侵害程度最低,这种行为属于私人道德范畴,不能由法律调整(包括学校的强制性规定)。但这种观点也有失偏颇。因为任何事情都有其特定的环境,一种行为发生在一种环境中是正常的、合法的,但放到另一种环境中未必亦然。就拿上述学校规定中所指的“一夜情”来说,首先,根据一般理解,它不是基于恋爱关系的行为,其次,他还不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否则,有该行为的人也就没必要害怕别人知道了。还有,该规定约束的是在校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如果搞“一夜情”的行为发生在学校外边属于学生自己的私人空间,那么就很难侵害到他人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可以说是属于私人道德范畴的事情。但如果该行为发生在学校里,那么这种行为就会对周围的人产生不良的影响,进而会对学校的公共秩序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就不应再是私人道德范畴的事情了,学校非常有必要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当然,这并不是说,学校对学生在校外搞“一夜情”进行约束就是不可以的,学校有义务、有责任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既然社会公众还没有接受“一夜情”,那么,大学生搞“一夜情”当然也是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禁止的“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最后,张玉良律师认为,该学校在制定制度时,还须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关于何种情形下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首先,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即使有七种情形中之一,也不是必须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其次,与该学校意图制止的行为相关的几种情形中,也均规定需要有一定的严重情节、严重后果或性质恶劣。而该学校的规定是“发现当三陪、当二奶、当二爷、搞一夜情的将开除学籍”,这样就使学校自己没有了根据学生行为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回旋余地,也使学生失去了改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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