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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无知教授的晦暗心理
    [ALIGN=left]        上面这张照片,本来是作为一首小诗的题图。然而,看过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播出的一则新闻,令我诗意全无,且怒火中烧。一个无知的如禽兽一样心肠的教授,令我咬牙痛齿,恨不得上前给这个无耻的家伙一个响亮的耳光。这个看上去不过三十几岁的教授(不知这样的人怎么也能被评为教授),大言不惭,张口闭口法律,却是一个既无法律常识又无同情心的白痴。难怪我们的民主法制建设如此落后于时代,难怪党中央提出的与时俱进的大政方针进展缓慢,就是因为有这样一些无知、无耻的大小官僚在阻挡着历史前进的车轮,干扰着我们幸福美满的生活,制造着党和人民之间的矛盾。唉呀,一口气说了这么多,还没说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情。实在是气呀,就想扇那人兽的耳光。[/ALIGN][ALIGN=left]         事情是这样的,一个福建的旅游团队,在载客出行时,不幸发生车祸,多人受伤。一个叫小匡(化名)的女孩,伤势最重,被公安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失去了基本生活能力。然而却只得到了同样受伤者一半的赔偿金。赔偿单位的理由是,小匡是农村户口。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出台的一个有关伤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定又是什么呢?大体意思是说,赔偿标准应该按当年农村或城市人均收入水平衡量。大家都知道,我国城乡人均收入悬殊,这种规定本来就不合理,令本来就贫困的农村群众雪上加霜。但是,小匡却只能得到不足城镇户口人员一半的赔偿金,这是绝对不公平的。[/ALIGN][ALIGN=left]        说这条司法解释本身就很不公平,是因为它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造成了“同命不同价”这种封建社会残余公然在我们现代社会横行,严重地损害了我们这个农业大国的国格和国体,伤害了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更是与党中央提倡的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格格不入。是一条不严肃、不符合社会进步的滞后的法律条款。应该剔除。[/ALIGN][ALIGN=left]      小匡虽是一个在城里打工一年多的农村青年,但她勇敢地站了起来,与法律抗衡,与不合理的官僚体制抗衡,向法院提起上诉。许多法律专家都支持小匡的行为,为她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院也认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事例该如何执行,因此,最终判决小匡胜诉,要求旅行社应该按城镇人口同样的赔偿标准对小匡进行赔付。[/ALIGN][ALIGN=left]        本来,这是一件令人振奋和鼓舞的事情。首先我们应该为小匡鼓掌,因为他敢于向不合理的法律挑战。同时,我们也为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法院,能够实事求是地为民请愿、为民作主的作风而鼓掌。大家都知道,法律的完善是在不断补充中进行的,知错改之,正是中国共产党人取信人民的基础。然而,却有那么一个所谓的教授跳了出来,认为法院的判决违反法律,他认为,人就是应该有所区别,不能要求完全平等。且不论他的出发点是什么,单就他认为人就该有贵贱之分这一条,就说明他的确是腐朽的封建残渣,与人权、人性和人格格格不入的封建余孽。[/ALIGN][ALIGN=left]        我们国家是人民民主社会的国家,如果我们的法律不合理,作为法律工作者,有义务去为人民请愿,督促立法机关修正错误,完善法律,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而不是迂腐、无知地抱着一个错误的教条充当卫道士,那是不符合我们这个时代进步要求的。孙中山先生曾经感慨地说过: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党中央适时地提出“与时俱进”的伟大战略口号,就是对孙中山先生伟论的最好诠释。希望我们的那些人民公务员们,不要当官僚,要切切实实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做一个真正有益于人民有益于我们这个社会的人。对得起人民对我们的称呼!生活成本虽有不同,但人格相同,人权相等,基本的国民待遇绝对不该有贵贱之分![/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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