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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买卖房屋未履行 居间无责应获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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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冰
2005-05-16 15: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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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dBBS空间出售
[转帖]买卖房屋未履行 居间无责应获酬
张知悦
刘某系西城信息部的业主,从事房地产买卖的中介业务。2004年9月,倪某至该信息部,将自己的房屋登记出售。买主孙某看到登记后对该房有购买意向,遂在刘某的陪
同下对房屋进行了现场查看,并对房屋产权证与车库产权证进行了验查,随后两人在刘某的信息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进行了见证。同时约定佣金为成交价的1%,即3750元。但在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孙某得知,房屋所附车库是自行车库,而非合同中的汽车库,遂拒绝支付房款,买卖合同未能实际履行。事后,刘某要求倪、孙两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但孙某认为,刘某为专业中介人员,应当懂得自行车库与汽车库之间的差异,而在签订合同时,刘某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孙某误以为自己购买的是汽车库,刘某对合同的签订有过错,不同意支付中介费;倪某也认为合同未履行,刘某未完成中介义务,不应当按照合同收取中介费。
笔者认为,刘某为倪、孙两人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两人订立合同,已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在居间合同中,只要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接受服务的委托人就应当支付报酬,除非居间人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倪、孙两人在刘某的中介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已履行了作为居间人的义务。虽然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是汽车库,实为自行车库,导致交易双方产生分歧而无法继续履行,但刘某在签订合同前已陪同孙某看过实物,孙某根据实际情况也已确认该车库可以作为汽车库使用,而倪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中并未注明该车库的性质,作为居间人,刘某没有任何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存在。刘某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已经正确履行了居间人的法定义务,倪、孙两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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