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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谁该为录取通知书“迟到”担责
  郭敬波 郭云铁

  高等院校的录取工作已经开始,多少莘莘学子此时正在焦急地等待着绿衣信使送来仰慕已久的大学录取通知书。然而,每年录取工作结束后,我们都会看到因为录取通知书的“迟到”,使一些学生与大学失之交臂,十余年寒窗付之东流。
  2004年3月,陕西富平县美原中学学生苏林的父亲在一堆旧报纸里发现了大学去年寄给儿子的入学通知书,而儿子因没踏入大学校门已于去年冬季参军去了……
  甘肃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庄村的袁小云,参加2003年高考之后,没有收到通知书,家人只好托人花钱,让她在长庆石油学校上了中专。谁知,2004年2月19日下午,她家的邻居捎来一份邮政特快专递函件,里面装的竟是一份去年9月6日由北京经贸职业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一封2003年7月2日从北京寄出的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录取通知书,2004年6月8日才被浙江义乌考生吕星星的家长发现,这封不该“迟到”的信在信箱旁的奶箱里“睡”了整整310天……
  读罢这些“灰色幽默”,相信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难以笑得出来。邮政部门、投递员、老师、村级投递点,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和漠视,都会永远改变一个人一生的命运。对这些“迟到”的录取通知书,究竟谁该担责?


邮政部门责无旁贷


  录取通知书该送给谁?这个问题看似问得好笑,谁考上大学就送给谁呗。其实差错就出在这里,这些迟到、丢失的通知书正是因为没有及时被送到邮件接收人手中,而在途中“耽误”或“不翼而飞”了。那么,对于这些没有投递到当事人手中的邮件,邮政部门有没有责任?对此问题有诸多的法律争议,用户的一方往往主张,邮件已标明了收件人的详细地址和收件人姓名,邮政部门应将其投递到收件人手中,由收件人亲自接收。但邮政部门认为,学校和村里指定的代收点是收件人的代理人,代理人应对其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负责,而邮局不应承担该邮件丢失的责任。因为根据《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农村、牧区的邮件,根据交通条件和邮件量的具体情况,一般投递到乡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其次,根据《国内邮件处理细则》第四百二十二条与《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人员的过失致使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邮局不承担责任,责任人为相关收发人员。
  但按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代理成立最基本的条件是被代理人的委托和授权。此类案件中,大多数村投递员、收发点或由村里指定,或是多年形成的一种默认,并没有得到收件人的委托或授权。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事务的费用;受委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而这些村投递员或收发点并没有受收件人的委托,而是受邮政部门委托(如个人承包的邮政代办点)或在村里和邮政部门达成协议后受村里委托(如村投递员)传递邮件,是受委托“发”而不是受委托“收”。法律冲突导致责任不明确,继而导致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不强,使迟送、丢失大学录取通知书的事件屡有发生。


录取学校亦应担责

  发生录取通知书“迟到”后,校方多以学生未及时报到为由,拒绝入学。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招生制度,考生一旦被某一高校录取后,其报考档案即被调入该校,考生再无选择其他学校的机会。因此,校方在决定录取某一考生并调取其档案后,即有将录取通知书送达给该考生的义务。这种送达义务不仅要求校方将通知书投递到邮局,而且应保证通知书送达到该考生之手。这就要求高校不能仅从经济利益考虑选择比较便宜的投递方式,而要从保证考生能及时收到通知书出发来确定投递方式。只有通知书确实地送达给本人,才视为校方的送达义务完成。邮局不过是校方聘请代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中介人”。按照一般法理,代为履行人不能履行义务的,首先应由本人即校方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
  比如法院在通过邮寄送达传票时,由于邮局的失误而没有送达的,法院就不能以“反正我已邮了,收不着是你的事”而进入下一个审判程序。
  学生本人无从知道自己被哪所学校录取了,但学校却清楚地知道,自己录取了哪些学生。在通讯事业极为发达的今天,校方可完全以通过别的方式核实学生未报到原因。


母校、村委也有责任


  一些中学在收到考生录取通知书后只张榜公布名单,由学生看到后自己索取,这种简单的方式送达,很难保证录取通知书能及时送达到学生手中。根据《国内邮件处理细则》第四百二十二条与《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人员的过失致使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邮局不承担责任,责任人为相关收发人员。”所以如果学校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录取通知书丢失或迟到,学校的收发人或保管人要负相应的责任。因为收发人或录取通知书保管人是履行职务,所以应由学校承担转承责任。学校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直接发到村里的录取通知书,由于农村条件比较特别,所以在邮政的一些规则当中,对农村邮递有特别规定。比如在《邮政法实施细则》当中就规定:“农村、牧区的邮件,根据交通条件和邮件量的具体情况,一般投递到乡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乡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邮件,由乡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协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按该规定邮政企业和村委要签订相关的协议,这个协议当中,对投递员的安排、邮件投递的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约定。如果约定好了,哪一方没有尽到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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