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调离后单位无权扣押档案
王易夫
滕海流是毕业于某名牌大学的硕士,毕业时分配到某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滕海流必须在该集团服务5年,中间工作不得调动。否则,要承担违约金1万元。两年后,因为单位不能解决住房问题,滕海流提出调离的要求。但单位不放,即使滕海流提出交纳1万元违约金也不行。经理认为滕海流已掌握了公司许多商业秘密,要求滕海流交纳5万元违约金,否则不予放行。滕海流认为单位的要求没有道理,且自己根本也拿不出5万元。在他的一再要求下,最后单位决定:滕海流可以走,但其个人档案要由单位暂时扣留,待其交清5万元后,单位才能放走其档案。滕海流向劳动部门反映,主管部门要求公司转递了滕海流的档案。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询问,以防丢失。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退人事档案的,劳动者本人可以在法定期内向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工退档手续。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企业,企业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企业以扣押个人(人事)档案作为手段威胁劳动者的做法,是错误的。现实中,经常会有企业以员工在离开公司时不交培训费、不退住房、不交纳违约金等为理由扣住员工的档案不放,也不给办理有关手续,以为这样就可以制约住员工,殊不知企业以这种非法的手段来纠正员工的违法行为,也是错误的。应该说,企业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的员工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