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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冰
2005-12-08 19: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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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银行私扣“错汇款”抵贷,构成不当得利
法制日报南阳12月7日电 何明轩 湖北一企业在通过银行电汇方式向河南一企业还债时,不慎写错了收款人的名字,而误写的收款人又欠银行贷款,于是银行把该笔汇款扣留,以抵
贷款。今天,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错中错”官司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银行占有该款没有合法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将汇款32060元退还。
十堰市罗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阳公司)与南阳东兴模具中心有业务往来,2005年3月5日,双方结算后,罗阳公司欠南阳东兴模具中心32060元。2005年3月31日,罗阳公司在给南阳东兴模具中心汇款过程中,将“南阳东兴模具中心”误写为“河南省南阳模具厂”。该款汇至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市宛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宛城工行)处。因河南省南阳模具厂与罗阳公司素无业务往来,且罗阳公司不欠河南省南阳模具厂款,故河南省南阳模具厂未领取该款,并将领款凭证退还给罗阳公司。罗阳公司找宛城工行协商退还汇款,而宛城工行以汇款收款人“河南省南阳模具厂”在该行贷款长期逾期,拒绝退汇。2005年4月14日,罗阳公司诉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宛城工行退还汇款32060元。
宛城区法院一审认定宛城工行非法占有汇款属不当得利,判决宛城工行退还汇款32060元。宛城工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罗阳公司与河南省南阳模具厂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被上诉人将欠南阳东兴模具厂的货款汇至南阳模具厂,属错汇。上诉人作为汇入银行,收到该笔汇款后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退汇。现上诉人占有该款没有合法根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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