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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案件到底该谁处理?法院怎能让工伤者既伤身又伤心[呼吁讨论]
    原贴来自:

    [URL]http://www.lthcn.com/l/html/xllsbbs/announce/announce.asp?BoardID=101&ID=80&Aupflag=1&Anum=1[/URL]
        [COLOR=blue]1979年12月22日,肖桂良与川南硫铁矿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单位供应科从事采购工作。1983年4月2日,肖桂良在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至外伤性左额骨缺损,外伤性左眼失明,波及右眼视力下降,伤情稳定后回单位继续工作。由于肖桂良受伤严重,单位无力报销其续医医药费,1992年,由于需要外出治疗,经矿法定代表人同意准许外出治疗,单位在肖桂良外出治疗期间未发分文工资,并自行承担续医费。单位1998年8月在对工伤进行统计时,也认定肖桂良83年的受伤系工伤的统计资料。

        2002年12月3日,川南硫铁矿进行破产清算,肖桂良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时发现自己已经于93年10月被单位除名。川南硫铁矿字(93)第81号通知上记载,肖桂良系经领导于1989年10月21日批准调离本矿,一直未办理调动关系……….最后又以矿工为由,对肖桂良作自动离职处理.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川南硫铁矿91年4月30日还向肖桂良颁发了工作证,1998年8月在对单位的工伤进行清理和统计时,也认定肖桂良83年的受伤系工伤,并作为在职职工工伤统计在册。

        肖桂良知悉情况后,及时向劳动局反映了在关情况,并向兴文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兴文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川南硫铁矿已申请破产为由未予受理。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肖桂良向兴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兴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3年5月10日作出(2003)兴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并以判决的形式撤销了川南硫铁矿“川硫矿字(93)第81号文件”《关于对肖桂良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的决定。

        川南硫铁矿清算组不服向宜宾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川南硫铁矿已申请破产(审理破产的法院既是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管辖为由裁定驳回肖桂良的诉讼请求。

        依照《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纠纷依法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是川南硫铁矿破产的宣告法院又是肖桂良与川南硫铁矿劳动纠纷一案的二审人民法院,对两者均具有管辖权。但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应由自己处理的案件拒之门外,将一个四级伤残的职工拒之于法律之外。就这样肖桂良一个为企业因工受伤并致四级伤残的人就成了宜宾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定”弃儿。

      肖桂良不服宜宾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宜宾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宜宾中级人民法院置之不理。为此,肖桂良不得不拖着四级伤残的身体四处上访,求得公道。2003年年底,肖桂良在哭天无路、哭地无门的情况下,不得不拖着伤残的身躯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热情地接待了他,并认真听取了肖桂良的陈述,并要求肖桂良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材料后即将此案批转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他们一定要妥善处理此案。肖桂良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后,即刻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查询此事,省高院的同志又将此案批转到宜宾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就这样一个四级工伤者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次年,肖桂良又致信国务院总理反映此事,国家信访局立即回复:请有关单位妥善处理,但肖桂良工伤一案同样如石沉大海.肖桂良一个司法搞出来的法律“弃儿”同样是在法律的大门外徘徊,也不知道谁家法院才能受理他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年多来,肖桂良不断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宜宾市人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和反映情况.此案一直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我们的人民法院是人民的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法院。党啊,党啊,我亲爱的妈妈…,她一定会听到一个残疾法律弃儿的呼唤。
        给他一点法律吧,也给他一点国民的待遇多好。
        各位领导,这就是一个残疾人的呼声,现将我的情况再一次反映给你们,我真诚希望能通过你们的监督作用,使我一个残疾人能获得法律的公平待遇,多的不敢奢望。


                                                             以上摘自肖桂良的申诉材料[/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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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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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宾宾法院绝对办错了案子,这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晨风暮雨感谢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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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上的图片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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