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企业应当支付工资吗?
律师同志:
我哥去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企业工作,在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五个月的试用期。工作了三个月后,我哥感到该企业不适合自己发展,遂与它解除了劳动合同。该企业以我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付三个月的工资,请问该企业应当支付三个月的工资吗?
某部战士马建
马建同志:
该企业应当支付三个月的工资。我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你哥与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五个月的试用期,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同时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你哥在该工作三个月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随时通知该企业,所以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合法解除。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由此可见,该企业不能以你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付三个月的工资。
第二炮兵法律顾问处徐连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