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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消费遭遇欺诈可获双倍赔偿
  陶玉荣 张兆利

  2004年4月,某名牌服装专卖店店门前挂出的大幅广告标语中声称:为回报消费者多年来的厚爱,加速资金回笼,现以最低价格清仓甩卖全部商品。路过此店的刘某被甩卖广告所吸引,便以399元的价格为女儿买回了一件六折羽绒服。时隔不到一个月,刘某从服装专卖店在电视台所作的广告中了解到,他所购买的同一品牌羽绒服已降至每件180元。为此,他投诉到消费者协会,要求商店依法加倍赔偿其购衣款。消协经过调查核实后,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服装专卖店退还刘某购衣款399元,并加倍赔偿刘某399元。
  这是一起因欺诈消费者而加倍赔偿的消费纠纷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种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同时,《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第4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过程中,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实践中,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构成需要具备三个备件:一是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希望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而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如果经营者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只是由于过失或其他原因出售了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就不能获得双倍赔偿,而只能要求经营者承担一般的“三包”责任。二是经营者在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欺诈行为。如“最低价”、“甩卖价”、包退包换等。三是消费者由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认识中,购买了含有虚假成分的商品。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构成欺诈行为,就应承担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服装专卖店为促销而在广告中宣扬的“最低价”与事实并不相符,侵犯了刘某的知情权,误导了刘某购买其商品,使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该店的行为已构成了欺诈,故应双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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