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情况
楼主
  • 头像
  • 级别
  • 门派
  • 职务总版主
  • 声望+79
  • 魅力243
  • 金币142
  • 经验195194
  • 文章7347
  • 注册2004-04-09
[转帖]怀孕女工不得辞退
  冉云梅

  孙建菱是某大学机械制造与工艺系的高才生,毕业后与某机械制造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后一直很努力,多次参与自动化生产线设计,受到广泛好评。去年孙建菱结婚后不久,因妊娠反应强烈,上班迟到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上班时间有时也精力不集中,特别是在设计时,还出现了技术错误。公司认为,孙建菱享受的是高薪,现不能胜任其工作,于是当即辞退了孙建菱。此时,孙建菱已怀孕7个月。孙建菱不服,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令孙建菱所在公司撤销解除其劳动合同决定的仲裁裁定。
  那么,在公司认为孙建菱不能胜任设计工作时,为何不能辞退她呢?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孙建菱因怀孕而暂不能承担设计工作,符合本条规定,在怀孕期间,是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不仅有劳动法的规定,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以孙建菱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为由实质上就是变相以怀孕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故应依法撤销。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回复帖子 注意: *为必填项
*验证信息 用户名 密码 注册新用户
*帖子名称
内容(最大97K)




其它选项 Alt+S快速提交
 


Powered by LeadBBS 9.2 .
Page created in 0.1250 seconds with 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