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经营煤炭的个体户,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合伙经营砖场期间,我先后为他们供应了共计五万余元的煤炭。后来我得知,三人又将砖场转让给他人,却没归还欠我的货款,找他们三人要,三人却说,他们已经散伙,算账时因这笔款项数额较大,所以才无人愿意承担,现在也没有办法。请问,我的货款究竟该怎样索要?刘长江
刘长江同志:
你索要欠款应该同时向三个合伙人主张债权,即以三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3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人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甘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