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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千手观音》又起版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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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尘
2007-06-23 11: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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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千手观音》又起版权官司
一系列的版权纠纷中,人们对一场美仑美奂的舞蹈的关注由艺术转向法律。2007年5月29日,海淀法院,茅迪芳和张继钢的代理律师唇枪舌战,就《千手观音》是否抄袭《吉祥天女》在庭上展开激烈交锋。
继高金荣和刘露之后,2006年9月22日,茅迪芳女士再次将《千手观音》的编导张继钢以及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告上法庭,起诉《千手观音》抄袭其作品《吉祥天女》,索赔100万。
《千手观音》的诞生
2000年5月的一天,中国残联主席刘小成找到张继钢,邀请他帮助残疾人艺术团组织编排一台赴美演出的晚会。
张继钢当时担任总政歌舞团的副团长,工作比较繁忙,为了不耽误已有的工作,他答应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打理这台晚会。
从2000年7月开始,经过40天的努力工作,由张继刚但任总编导和艺术指导的晚会《我的梦》终于完成,其中包括取消原有舞蹈《敦煌彩塑》,创作新的舞蹈《千手观音》。
张继钢认为,自己的创作并不是40天内突然完成的,而是经过了长时间的艺术积累过程。
据张继钢介绍,早在1985年,作为山西省歌舞剧院的编导,他就准备创作一台系列舞蹈晚会《云冈印象》,并和山西歌舞剧院著名词作家赵越等人多次商谈此构想。
“后来到各地出差采风,我都留意收集很多资料,参观有关千手观音的寺庙。”
张继钢说:“在创作的过程中,我不止一次地向赵越和残疾人艺术团的总导演李福祥讲述舞蹈《千手观音》的构想和主要的画面及动作,以及音乐构思。”
在此期间,经李福祥介绍,请来刘露担任舞蹈指导老师。
一个细节是,刘露曾经担任过茅迪芳参与创作的舞蹈《吉祥天女》的领舞。
2000年8月,《千手观音》第一版完成创作和舞台合成。
2004年5月,张继钢得知:“舞蹈《千手观音》被选中参加雅典残奥会闭幕式的演出。”
之后,张继钢对原有的舞蹈进行重新创编和排练。第二版的《千手观音》,在雅典一经上演,震惊四座,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2004年10月,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剧组邀请舞蹈《千手观音》参加2005年的春节晚会后,张继钢再次对《千手观音》进行了改编。
2005年的春晚,《千手观音》一炮走红,打动了亿万观众的心。
三起侵权诉讼
春晚之后,《千手观音》进行了版权注册,作者为张继钢。
随后上演的,是一系列的版权纷争。
“当年在报纸上得知高金荣他们组织了100多名律师要来北京告我时候,我真的很惊诧。我从来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情。”张继钢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2005年3月,原甘肃省艺术学校校长、现任北京师范大学艺术系兼职教授的国家一级编导高金荣以《千手观音》的题目、主题和画面都来自她的创作为由,要起诉张继钢。
高金荣详细解释了她所创作的《千手观音》的来龙去脉:“这个舞蹈原创于甘肃省艺术学校,1979年我在敦煌莫高窟看见了千手观音的石像,当时就萌发了要创作《千手观音》这个舞蹈的想法。后来这支舞蹈被我创作出并在甘肃省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首演,当时名称为《敦煌手姿》。1997年,甘肃敦煌女子舞团成立,我在该团重新排练。1998年,接受舞史学家王克芬先生的建议,改名为《千手观音》。”
几个月的媒体之争之后,最终的结果是———张继钢拥有“张版”《千手观音》,高金荣拥有“高版”《千手观音》。
高金荣的事件刚过,曾受聘于残疾人艺术团的刘露认为该作品是她创编的,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才是《千手观音》的作者。
一审、二审刘露均败诉,先后持续了一年半的时间。
“对于刘露,我还能理解,毕竟在这个舞蹈编排中,她作为一名指导老师,付出过努力。”近日,张继钢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张继钢没有想到,刘露并不是版权之争的完结者,2006年底,刘露的老师、战友歌舞团编导茅迪芳又加入进来,她表示《千手观音》的创意来源于自己20年前的作品《吉祥天女》。
茅迪芳认为,1972年到1980年在甘肃工作期间,她开始研究、编创敦煌壁画变换为舞蹈的工作,并将南方的傣族舞蹈动作融入舞姿中,曾帮助高金荣研习、总结敦煌舞蹈动作的舞姿。1987年,她在北京军区战友歌舞团创作并发表了12人集体古典舞蹈《吉祥天女》,其中的领舞演员之一就是刘露。茅迪芳认为,是刘露将她的舞蹈教授给了残疾人艺术团。
茅迪芳的律师也在提交的证据中,列举了几十处2005年版的《千手观音》与1987年版的《吉祥天女》的舞蹈动作和设计,他们认为雷同的地方。
鉴于案件的复杂性,茅迪芳的侵权案没有当庭宣判。
“可能这个官司完了还会有其他人做这样的事情,但是我的心态很坦然。我相信法律。我最大的苦恼就是这些诉讼占用了我大量的时间。”晚上九点钟还在奥组委的办公室工作的张继钢导演对法制日报的记者说。
争议焦点:静止的画面能否作为舞蹈侵权的证据
庭上,原告律师北京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熊智拿出大量的《吉祥天女》和《千手观音》的截图来证明二者在静态造型上的相似之处。
被告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庞正中、周俊武反驳说:“舞蹈是动态的艺术,不能拿静止的图片说话。这些图片上的动作,很多源自中国古老的壁画图案和前人的舞蹈动作,并不是她的创作。”
但双方律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关于文字著作或者音乐著作的侵权,我国侵权法上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舞蹈怎样确定抄袭和侵权,法律上存在着疏漏。
原告律师认为:“判断一个作品是否剽窃了另外一个作品,最好的办法是证明它们是否存在相同和是否有过实质性接触。刘露曾经是《吉祥天女》的领舞,而后来成为《千手观音》的指导老师是个基本事实。而且刘露曾经承认,在排练《千手观音》的过程中,借鉴了《吉祥天女》。”
原告方采用了多种形式对舞蹈作品《吉祥天女》、《千手观音》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在整个对比过程中,我们无论是通盘观看两部舞蹈作品,还是用分段比较的办法,抑或将两个作品进行动态、静态的比较,我们均能轻易地发现两个作品有太多的相同。”原告律师在代理词中说。
他列举说:“首先,结构上高达5个段落的构成是完全相同的。在作品的重要道具上:手中眼和长指甲,两部作品完全相同。其次,两个作品的动态过程包括动作、队形、变化方式至少有五处是一样的;另外,两个作品的音乐篇章、节奏也是相同的。”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样的相同已经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范畴中有关‘剽窃’的一个重要条件。”原告律师说。
被告律师在代理词中说:“两部作品有着天壤之别,如果要比较两部舞蹈作品,就应该在舞蹈持续的动态中比主题、比结构、比韵律、比音乐,要比较造型和动作是在怎样的动律当中完成的,要比较又是怎样在前后的逻辑中完成的,在逻辑中又是怎样的创作动机。而所有这些,两部作品都是完全不同的。”
“茅迪芳强调这二十多处舞蹈动作和造型属于她的原创和独创。我们提供了大量的历史资料图片、音像,也出具了众多专家证言,都证明,这些个造像都是有历史渊源的,有舞蹈动作规律的。”
关于刘露有没有借鉴《吉祥天女》问题上,被告律师说:“她只是将张继钢已编好的舞蹈动作教给聋哑演员并排练整齐完美,她不与音乐、舞美、服装、灯光等元素各方面的创作产生联系。她不对舞蹈作品的编创修改承担任何责任,她是执行者而不是创作者,不是编导。这在刘露案的一二审判决书中已有认定结论。”
另外,被告代理律师指出:“原告茅迪芳提交的证据中的《创作随记》,是事后编造的伪证,提供的手稿图中有弄虚作假的痕迹。”
一位舞蹈界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专访时说:“出名之后,‘千手’舞出万般麻烦。没想到这部优美的舞蹈竟引来了口水的垃圾战。”
“现在我每天都有录像,每天都要照一些照片,这些官司将改变我的工作习惯,以后与任何人合作、创造任何作品,我都会首先签合同,留下实物证据。”为奥运会的开幕式忙碌着的张继刚导演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候说。
法制日报记者 陈虹伟 焦红艳
尽在已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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