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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您有权对这些搜查行为说不
   一些基层盐政稽查、烟草稽查、电力执法人员非法搜查住宅案频频发生。但是,多数当事人均认为这些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搜查当事人住宅是合法的,只有少数当事人事后咨询才发现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侵犯。检察官提醒———

[ALIGN=CENTER]您有权对这些搜查行为说不[/ALIGN]

[ALIGN=CENTER]本报通讯员 殷培军[/ALIGN]

  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明,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初,不到5个月的时间里,临沭县盐政管理办公室稽查大队对30名当事人的住处实施了非法搜查,稽查大队10名盐政执法人员均实施或参与了非法搜查。临沭县检察官在办案中了解到,30名当事人在案发时,均认为盐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搜查当事人住宅是合法的,没有一个人阻止或对盐政执法人员的非法搜查提出异议,只有少数当事人事后咨询才发现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侵犯,才到检察机关举报。
  据统计,2006年至2007年,山东省临沂市仅临沭、平邑两县检察机关就立案查处16名行政执法人员非法搜查案46起。据调查,非法搜查在盐政稽查、烟草稽查、电力执法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比较普遍。除“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服务意识差,对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外,部分公民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差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据检察官介绍,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海关、国家安全机关是搜查行为的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其身份和地位如何特殊都无权进行搜查。另外,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非法搜查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有两方面的表现形式:一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出于某种目的,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读者:非法搜查直接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居住等基本权利,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对于已发生的非法搜查,当事人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如下方式应对:
  行为人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和居住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非法搜查罪。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行为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
  侦查人员在执行搜查任务时,没有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定的搜查手续或程序,如搜查未出示搜查证、或未请见证人到场;搜查妇女时不是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属于合法搜查中出现的违法现象。对于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其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人员出于善良动机并经被搜查人同意而实施了非法搜查他人人身或住宅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由行为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出面调处,受害人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尽在已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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