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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应归业主共有 开发商本无权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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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尘
2007-07-22 17: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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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13
LeadBBS空间出售
车位应归业主共有 开发商本无权出售
法制日报记者 邓红阳
房地产开发商能不能向业主出售小区内的停车位?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一小区内利用公用绿地设置的两百多个露天停车位,被开发商出售。此举遭到业主的质疑。法律界人士认为,开发商的做法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事实:开发商出售露天停车位
7月15日,记者在位于郑州市北区的新希望·澳园小区看到,在小区的楼房之间,被透气型地板砖硬化后的绿地上设置了一个个停车位。一居民说,开发商销售的就是这些停车位。
居民郑先生说,他们去年入住时,物业公司向每个车主每月收取40元停车费。今年不再收停车费了,居民们对此都很高兴。但几天前,小区开发商开始出售这些露天停车位。他认为,这些停车位占的是小区的公用绿地,既不是封闭停车位,也不是地下停车场,开发商不应出售。
记者从小区售楼部了解到,一个停车位的售价为1.2万元,可以永久使用,但没有产权。
说法:涉嫌侵犯业主权益
就开发商出售小区内露天停车位的做法,记者采访了河南物业商会秘书长和法律界人士。
河南物业商会秘书长张国强认为,小区既增加了停车位,又没有太影响绿化,应该是好的做法,但开发商向业主出售这些露天车位的做法不合适,因为这些地方是业主们共有的地方。
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宇认为,根据现有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小区公用道路、绿地归小区业主公有,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设置的停车位,应该归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如果开发商对这些停车位进行处置,必须经过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所取得的收益归业主共有。未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私自出售停车位的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10月1日起将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
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最近在一些大中城市,许多地下车库产权并不明晰的小区突击卖车位。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根据今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为担心被“共有共管”,无论是否拥有车库产权的开发商纷纷抛售车位,置业主权益而不顾。
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于物权法实施前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按照法的一般原则,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物权法也是一样。对过去的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尽在已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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