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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临时工要求享受退休待遇获支持
    临时工要求享受退休待遇获支持

     法院:所有劳动者法律权利义务不存在任何差别


      法制日报济源3月3日电 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临时工”宋某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也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此,宋某将自己工作的河南省济源市某医院告上了法庭。今天,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济源市某医院须为宋某办理退休手续,支付退休金每月336元;为宋某参加医疗保险,并补缴2001年1月至2007年6月的医疗保险费。
      现年61岁的宋某1970年从部队转业后到一家公司工作,1980年调入被告济源市某医院,该院为事业单位。1983年底原告因违反计划生育被开除,1988年又到被告住院部收款处工作,但未办理有关就业登记手续,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2007年3月,被告通知原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原告3600元。
      为此,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7月2日作出济劳仲裁字(2007)第249号裁决书,裁决被告将其应为原告缴纳的养老保险费8131.2元、医疗保险费3412.11元直接支付给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申诉请求。原、被告对仲裁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原告工资为每月300余元,2006年济源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80元,济源市从2001年1月施行医疗保险制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称其为事业单位,原告不在编,为临时工作人员,故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但依据有关规定,所有劳动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存在任何差别,被告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为原告应当享有的权利提供条件,临时性岗位上的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被告应按法律规定为原告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本案原告宋某自1988年工作至2007年,符合退休条件,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法律规定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但其并未缴纳,致使原告无法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金,为保障原告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应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退休金,根据有关规定,被告应按原告标准工资的70%支付退休金,因原告的月工资低于济源市最低工资标准,故退休金计算基数应为480元,被告每月应支付原告336元退休金。被告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应为原告参加医疗保险,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参加医疗保险,补缴医疗保险费,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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