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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高校信息公开亟需规范
    [ALIGN=center]法制日报记者 申欣旺[/ALIGN]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教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也应该公开,但我们还是无法得到详尽的高校信息”。
      失望归失望,为了更好地填报志愿,5月11日,张女士又驱车前往北京东方花园饭店,复旦大学将在此召开为期6天的高考专场咨询会。
      张女士的女儿今年高考,5月12日开始填报志愿。为了多了解一点高校的信息,张女士已经参加了北京高校不下十场这样的咨询会了。[ALIGN=center]  [B]“除了招生人数,其他信息我一无所知”[/B][/ALIGN]
      “原本以为条例公布后能轻松很多,没想到还是这种状况。除了高校网站外,几乎没有渠道了解高校的情况。”张女士有点沮丧地对记者说。
      不只是张女士面临这样的困境。
      “我儿子想考北大,不知道哪个专业更好一点,我去查法学专业,连有关教授的介绍都没有。说实话,除了高校的招生人数,其他情况一无所知,因为没有正当的消息来源呀。”咨询会上一位家长笑着告诉记者。
      有人说,上不了网的话,几乎没有渠道了解高校信息。
      而就是上网,得到的信息量也不容乐观。记者登录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查询“学院概况”,显示的竟然是“无权限访问或无此内容”,对于该院的图书资料收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无从获知。
      还有网站打不开、信息公布过于笼统、与公众想得到的信息没有关联等问题。
      条例第37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高考信息应该是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吧?”张女士认为高校应该公开填报志愿所必需的信息,这些信息既包括高校的整体介绍,还应该包括每个专业的详细信息,有多少教授、教授的水平怎么样、有什么样的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等,这些对填报志愿有帮助的信息都应该公布。
      张女士从事的就是法律职业,凭着职业习惯,她认为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明显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记者了解到,目前考生填报志愿所依据的是一本统一印制的填报志愿指南,除了各高校当年各专业招生人数之外,还包括历年的招生人数和录取分数线,除此以外,没有考生所需要的其他内容。[ALIGN=center]  [B]“高校信息当然在政府信息公开之列”[/B][/ALIGN]
      高校的信息为什么没有公开?对于条例第37条所规定的情况是否有相应的执行办法?
      教育部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显示,《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于条例实施同日生效,但该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机关各司局(以下简称各司局)”。很明显,该条规定将高校信息公开排除在外。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刘莘教授认为:“按照条例第37条的规定,教育部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教育信息的公开有权限作出规定,但这个权限有一个限制,高校实际上也是参与竞争的主体,更多的信息和服务应该让其在办学竞争中实现公开,而不是教育部强制规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行政法学者则认为:“这是典型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力的表现。”“如果单纯只是需要教育部公开所属司局的政府信息,那么第37条的存在就显然毫无必要了,这一条实际上明确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几千所关系公众利益的高校信息公开担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表示:“高校信息当然在政府信息公开之列。”
      “立法上的规定是说,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目前没有出台相关办法,可能是相关部委还没有顾得过来。”[ALIGN=center]  [B]“我最担忧的就是信息的真实性”[/B][/ALIGN]
      张女士说:“我最担忧的就是信息的真实性,我到复旦大学的咨询会去,他们介绍了很多的改革,比如大一是公共课,大二才分专业;学生换专业非常容易,尤其是文科可以换到理工科等等,这些都很好,但万一不是这么做的怎么办?”
      “这些信息是不是需要有一个权威的部门来认证,而不是高校自己贴金式的宣传?”
      在莫于川看来,“教育部过去对所属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就有过一些要求,比如高校建网站、召开高考咨询会等等,但是这些做法不统一,对最基础的东西没有明确要求。”
      莫于川说:“对教育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应作出具体规定,比如高校通过哪些渠道发布信息、哪些信息必须发布、信息的权威性由谁来认定等等,作进一步的立法规范。”[ALIGN=center]  [B]“过程的公开比结果的公开更重要”[/B][/ALIGN]
      令人担忧和质疑的不只是条例要求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也有人对《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14条所规定的,“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不予以公开表示质疑,有评论认为这“纯粹是被塞进的私货”,对教育信息的公开效果表示担忧。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认为:“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不能一律公开也不能一律不公开。”但他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中,过程的公开比结果的公开更重要,政府信息公开强调主体性,信息公开是为公众服务的,如果只公开结果的话,就有点施舍的感觉。另外,如果等到政策制订完毕才公布,可能损失已经形成,没有办法挽回。”
      莫于川也持类似观点:“有些项目较长,如果过程都不公开的话,就得不到监督,内部运行的情况公众无从知晓,等生米煮成熟饭,造成的巨大的社会成本就无法挽回了。”
      刘莘认为:“作决定的依据和正在作出的决定应该作一个区分,正在作的决定出于保密要求可以不公开,但所依据的事实部分应该是可以公开的。”
      刘莘特别强调,“对这个条款不应该作扩大解释,否则就可能将很多本应该公布的信息套到里面去。”
      莫于川则担心这个条款在实施中进入一个误区,“教育部实施办法里的条款不能说是违反条例了,但实施的时候如处理不当,就可能把法规‘服务’的精神和原意给规避了。”他认为这种倾向需要警惕。
                                                                                         法制日报北京5月1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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