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网站首页
加入收藏
使用帮助
联系我们
论坛
排行榜
最新帖子
管理团队
应用
风格
搜索
晨风暮雨
心无涯
社会大视野
世间万象
查看帖子
主题:
[转帖]停车场内遭抢 银行仍要担责
暂无回复
上篇
返回版面
下篇
发表新主题
发起投票
回复此主题
1
复制本帖地址
雪山飞貂
2008-10-04 16:28:01
阅读:1358次
回复
只看此人
楼主
职务
区版主
声望
+23
魅力
86
金币
1519
经验
41123
文章
1880
注册
2004-04-13
LeadBBS空间出售
[转帖]停车场内遭抢 银行仍要担责
[ALIGN=center] 法院:银行安保义务不应局限在营业厅内 [/ALIGN][ALIGN=center] [/ALIGN]
法制日报讯 储户到银行汇款未果后,在返回停车场时被人抢劫,银行是否要赔偿?日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宗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银行对预防抢劫事件发生,未能采取合理范围内的防范措施,未能完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储户的损失承担责任。
2007年3月26日,家住中山市东区的谭小姐来到该市一家银行准备办理汇款,在将车停放在银行门前的客户专用车位安顿好后,她进入营业厅领取排号单,发现在她之前还有29人在等候,心急的她便离开营业大厅。当她走下营业厅台阶准备上车的时候,突然遭到两名男子的抢劫,她的手袋被抢了。
手袋里装着准备汇款用的五万多元现金,还有各类证件和信用卡,惊魂未定的谭小姐立即向派出所报了案,但案件至今没有侦破。
歹徒找不到,自己的损失该由谁赔呢?谭小姐遂以银行没有履行好服务合同造成其财产受损为由,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5万元、港币23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对在其停车场所发生的因第三人而为的侵权行为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谭小姐财产受损的后果不负民事责任,驳回了谭小姐的诉讼请求。
谭小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谭小姐在银行营业厅领取了排号单,后虽未办理业务即离开,但实际进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包括消费者和其他潜在的消费者,都应是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主体,银行都应对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因谭小姐对其遭受的现金损失无法充分证明,遂判令银行赔偿谭小姐人民币1000元。[ALIGN=right] 邓新建 邓珺 李志金[/ALIGN]
法官点评
[FACE=楷体_GB2312]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本案关键在银行是否对谭小姐履行了安保义务。经调查证实,停车场虽与人行道相连,但行人可以自由进出,该停车场不仅属于银行的用地范围,且紧邻银行营业厅大门,是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后离开的必经之地。银行在营业厅内配备保安,但在营业厅外没有,该行虽在其营业厅外安装了监控设备,但其相关录像资料并不能分辨出施害人基本的体貌特征,无法为公安机关提供有价值的破案线索。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行业特点、经营场所的性质等情况来确定。银行所服务对象经常携带大量现金出入,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空间上予以适当延伸,不能局限于其封闭的营业场所之内。[/FACE]
[img]http://www.ruobing66.com/bbs/images/upload/2006/2.gif[/img]
发表新主题
发起投票
回复此主题
1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回复帖子 注意: *为必填项
*验证信息
用户名
密码
注册新用户
*帖子名称
内容(最大97K)
解析UBB代码
恢复上次发帖
当前保存
(无)
其它选项
显示签名
锁定帖子
回复短消息通知
Alt+S快速提交
Copyright
©
2003-2025 晨风暮雨 -
清空COOKIE
-
手机版
-
RSS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来自心无涯论坛:http://www.ruobing.site/bbs
Powered by
LeadBBS 9.2
.
Page created in 0.0928 seconds with 3 queries.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