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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无视判决仍侵权 再成被告须赔款
无视判决仍侵权 再成被告须赔款
作者:梁宗
中国法院网讯   南京音像出版社和南京先恒音乐唱片有限公司因无视法院判决,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而再次被推上被告席。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发行、销售改换包装的侵权VCD;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启事,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上海出版总社经济损失计8万元人民币。
    上海文艺出版总社拥有《儿童钢琴初步教程》作品包括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在内的专有出版权。1999年1月,南京音像出版社及先恒音像公司联合制作了《儿童钢琴初步教程》VCD,并附有三册乐谱。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发现后,于2001年5月16日对南京音像出版社、先恒音像公司等提起诉讼。

    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于2001年11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南京音像出版社和先恒音像公司联合制作发行的上述VCD及乐谱,在曲目选择、数量、编排方式等方面,与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出版发行的《教程》相同,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出版、发行上述VCD及乐谱的行为,共同构成了对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的专有出版权及从属权利的侵害,判决两被告停止发行上述VCD及乐谱、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在《文汇报》上刊登启事,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

    宣判后,两被告没有上诉。在案件审理期间,先恒音像公司和南京音像出版社,又擅自将上述出版物中的VCD抽出,将外包装改头换面后另行出版发行。先恒音像公司因经营期满终止,本案被告先恒唱片公司受让了先恒音像公司包括上述改换包装的VCD在内的全部库存商品及部分帐款,并采取混淆其与先恒音像公司主体地位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发现上海市某商店由先恒唱片公司提供的侵权VCD出售,遂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两被告在法院前案判决作出后,仍阳奉阴违,继续销售侵权音像制品。为此,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再次构成对原告享有的对《教程》专有出版权及从属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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