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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刑法修正案(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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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山飞貂
2009-03-01 16: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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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刑法修正案(七)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上午10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刑法修正案(七)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URL=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2/28/content_10917019.htm][COLOR=#0000ff][B][U]刑法修正案(七)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U][/B][/COLOR][/URL]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发布会上指出,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修改了原来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提高了这个罪的法定刑。
郎胜指出,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修改了原来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这并不是新增加的规定,它的修改主要表现在提高了这个罪的法定刑,因此无论是过去的案件,过去就有这样的规定,只不过在刑上不同而已。
郎胜说,过去的案件是原来刑法有规定的时候,还是今后的案件,都会适用这一条,但是在量刑上要根据刑法的原则去办,就是要从旧兼从轻。如果是过去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来量刑。
[U][COLOR=#0000ff][/COLOR][/U]
[URL=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2/28/content_10917015.htm][COLOR=#0000ff][U]贪官“身边人”将由司法机关据具体情况界定[/U][/COLOR][/URL]
[TABLE][TR][TD][/TD][/TR][/TABLE]郎胜指出,这次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来的地位、工作便利和影响力索取和收受贿赂的行为,这次的补充是完善中国惩治腐败的法律规定的重要举措。
有记者提问称,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扩大了索贿受贿罪的主体范围,领导的身边人,包括关系密切人搞腐败,甚至包括离职的高官利用领导的影响力搞腐败,也会受到刑法的追究。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什么样的现实考虑?对这样的犯罪主体又是如何具体认定?
郎胜回答说,国家一贯重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同时,中国也参加了反腐败公约。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比如说有些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是与他关系非常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地位和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腐败现象,也必须予以制止和惩处。这次针对这种情况,刑法专门做了规定。
关于这些人的范围怎么界定,郎胜表示,因为在现实中,这类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有的是近亲属,近亲属的含义是清楚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有的是他身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他有特殊的关系。有的司法解释提出了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如不正当的或者是情人关系,或者一些共同的利益关系等。但是关系非常密切的人,有些源自于曾经是同学、曾经是老乡、曾经过从甚密等等。这些人在社会上利用与国家公务人员的某些特定关系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索取贿赂,这也是一种腐败现象,也是对公共权利的侵蚀,所以这次在刑法中作了补充。
郎胜称,至于如何界定,还是要根据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界定,或者是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对认识比较一致的行为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URL=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2/28/content_10917022.htm][B][COLOR=#0000ff][U]公共社会服务机构收取公民个人信息须有法律依据[/U][/COLOR][/B][/URL]
郎胜称,国家机关在履行职权的时候,或者是一些公共服务机构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时候,凡是收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都是要有法律依据,有法律依据同时享有法律依据权利的时候就要承担义务。
郎胜指出,国家机关在履行职权的时候,或者是一些公共服务机构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时候,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需要收集一些公民的信息,包括公民的收入信息、家庭住址信息、联系方式等等,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也规定,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必须承担对这些信息予以保密的义务,非有法律规定不得泄露。
郎胜说,公民不仅在医疗过程中,从挂号到化验单,还有在享受其他一些公共社会服务的过程中,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留下一些个人信息。比如到银行存钱,法定的实名制,那就要提供如实信息,到电信部门办理移动通信业务,也需要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凡是收取这些信息的都是要有法律依据,有法律依据同时享有法律依据权利的时候就要承担义务。
胜表示,关于如何把握侵权的界限,如何来执行,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也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以后,有可能最高法院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加以明确。
郎胜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或者个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取得了这些信息以后,违反法律的规定提供给他人,损害了公民的权利,也危害了信息的安全。对这种情况,这次刑法作出规定,应该说是十分必要的,从社会各界反映看,也都认为这样的修订很有必要。
胜说,至于单位如何界定,刑法总则30条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单位是指什么,至于这个范围,关键是看这个单位是不是赋有依法取得和依法保密的权利义务,如果有,他们违反了,那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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