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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小括号引发十万元理赔之争
    [ALIGN=center][B][SIZE=4]法院引用标点符号用法判案[/SIZE][/B] [/ALIGN]
       
        法制日报郑州5月20日电 记者邓红阳 保险合同正文中已对理赔内容进行了约定,但保险公司随后又以小括号的形式,对正文作了限制性注释,并以此为理由,与被保险人王丽引发了10万元的理赔之争。
      5月20日,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引用国家关于标点符号用法的相关规定和《新华字典》的相关说明,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王丽保险金10万元。
      据此案的承办法官王书生介绍,2008年2月13日,王丽以“带单入司”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支付过保险费用后,拿到了她本人投保并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的“小康之家·如意安康两全保险(A款)”、“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保险合同文本,同时也成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
      同年10月,王丽被医院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王丽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10万元,而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文本中小括号的注释为由拒绝理赔。保险公司认为,“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已经载明,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炎(经肾脏活检确认的,并符合下列世界卫生组织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不在承保范围。王丽认为,保险公司用小括号的形式说明其承保范围,有误导投保人的故意。
      面对当事双方对小括号注释理解的争议,承办法官开始查找相关依据。其中,国家《标点符号用法》载明:“行文中注释性的文字,用括号标明。”2007年3月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的第10版《新华字典》中“常用标点符号用法简表”对括号的用法说明是:“用于行文中注释性的部分。”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曹永向记者解释相关依据时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丽经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符合“附加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炎”的约定,括号中“经肾脏活检确认的,并符合下列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属对前面正文的注释,但实际上构成了对前面正文的限制,不符合语法规范,属不当注释。对合同的理解应以前面的正文含义为准,此不当注释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除此之外的合同内容具有效力。故对原告王丽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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