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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聚焦新刑诉法新民诉法实施
    [P][P][P][ALIGN=center][SIZE=3]最高法: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审查证据合法性
    [/SIZE][/ALIGN][/P][P][/P][P][/P][P] [/P][P][SIZE=12pt][SIZE=1]  [/SIZE][SIZE=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1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今天就人民法院为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所作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SIZE][/SIZE][/P][P][SIZE=12pt][B]  “四步走”迎接新法实施[/B][/SIZE][/P][P][SIZE=12pt]  记者:修改后的刑诉法已经施行,全国法院是否做好了各项准备工作?[/SIZE][/P][P][SIZE=12pt]  江必新: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具有重大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准备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明确要求,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得到正确、全面、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SIZE][/P][P][SIZE=12pt]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举办培训班、制定配套司法解释等多种方式,为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作了充分准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深入开展了相关学习培训工作。目前,人民法院已做好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准备工作。[/SIZE][/P][P][SIZE=12pt]  记者:最高法都从哪些方面为修改后刑诉法贯彻实施做了准备?[/SIZE][/P][P][SIZE=12pt]  江必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通过后,王胜俊院长第一时间在《人民法院报》发表专题文章,对相关工作提出要求。根据部署,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SIZE][/P][P][SIZE=12pt]  2012年3月,召开“全国法院贯彻落实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电视电话会议”,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对法律修改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作了讲解。最高法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就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工作作了部署,要求各级法院有序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妥善处理好新旧法实施的衔接、过渡问题;[/SIZE][/P][P][SIZE=12pt]  在《人民法院报》开辟专栏,组织最高法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各刑庭庭长、研究室主任以及有关专家学者撰写、发表系列文章,就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阐释;[/SIZE][/P][P][SIZE=12pt]  2012年5月,举办“全国法院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培训班”,对各高、中级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庭领导进行为期3天的集中培训,并将培训内容制作成讲义和视频,发放全国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刑事法官,实现全员培训;[/SIZE][/P][P][SIZE=12pt]  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论证,抓紧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司法解释根据法律修改情况,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重点针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加或者有所修改、与审判工作相关、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条文作了解释;同时,对原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整合,对经实践证明存在问题的条文作了完善。该司法解释已于1月1日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最高法将再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组织学习培训,确保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SIZE][/P][P][SIZE=12pt][B]  更新观念强化五个意识[/B][/SIZE][/P][P][SIZE=12pt]  记者: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法院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挑战?如何有效应对这些挑战?[/SIZE][/P][P][SIZE=12pt]  江必新:这次刑诉法修改,是1996年以来的首次修改,且是一次“大修”。[/SIZE][/P][P][SIZE=12pt]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有关诉讼制度的完善,为人民法院履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审判职能提供了更为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也在理念和工作层面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更大挑战。例如,如何落实好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如何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如何落实好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等等。[/SIZE][/P][P][SIZE=12pt]  我们认为,应对这些挑战,关键是要适应形势发展,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切实强化几个意识:[/SIZE][/P][P][SIZE=12pt]  一是依法办案意识。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的精神,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严格落实公正司法、依法办案的要求,决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有法不依、违法裁判;[/SIZE][/P][P][SIZE=12pt]  二是人权保障意识。一方面,充分保障、落实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尽最大可能为辩护律师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方便和充分保障;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力度,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SIZE][/P][P][SIZE=12pt]  三是程序公正意识。要真正落实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要求,更加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有关诉讼权利;对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SIZE][/P][P][SIZE=12pt]  四是证据裁判意识。要依法严格把握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对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坚决依法放人;要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更加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SIZE][/P][P][SIZE=12pt]  五是庭审中心意识。要严格遵守未经质证不得认证的原则,着力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进一步强化以法庭审理为中心、为重心的意识,通过高质量的庭审活动,确保审判效果,树立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SIZE][/P][P][SIZE=12pt][B]  联发文件规范互涉问题[/B][/SIZE][/P][P][SIZE=12pt]  记者:新刑诉法的实施涉及到法、检、公、司各个部门,如何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SIZE][/P][P][SIZE=12pt]  江必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特别程序等诸多方面,进一步体现和落实了这一原则。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职能意识,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配合,共同履行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法定任务;同时,要严把案件审判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SIZE][/P][P][SIZE=3]  刑诉法修改后,最高法率先建议、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就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中的部门互涉问题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我们相信,文件的制定和施行,对于统一各有关部门的认识,统一法律适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今后,我们还会根据实践情况,适时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以强化相互间的配合与制约,保障法律正确有效实施。[/SIZE][TABLE=transparent,0,0,625,left,transparent,0,none][TR][SIZE=3][TD=2,1][/TD][/SIZE][/TR][TR][TD]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TD][/TR][/TABL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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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ALIGN=center][SIZE=3]最高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践中应当慎用[/SIZE][/ALIGN][/P][P][/P][P][P][ALIGN=center]
       [/ALIGN][/P][P][/P][P][SIZE=3]   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做了许多重要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诉讼和监督职责,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能力、提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SIZE][/P][P][SIZE=12pt]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就各级检察机关为迎接新刑讼法所做的各项准备,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SIZE][/P][P][SIZE=3]  他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正确应对这些挑战,将全面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更新执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转变办案方式、提升监督能力。[/SIZE][/P][P][B][SIZE=3]  修改刑事规则完善配套制度[/SIZE][/B][/P][P][SIZE=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要修改和完善。如允许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建立了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要求明显提高。[/SIZE][/P][P][SIZE=3]  “贯彻实施新刑诉法,不仅要求我们转变执法理念,还要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孙谦解释说,刑诉法修改后,有的法律条文比较原则,特别是新创设的一些制度亟需明确操作规程、完善配套制度。[/SIZE][/P][P][SIZE=3]  他告诉记者,为确保修改后刑诉法在检察环节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各级检察机关对相关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清理、修改和完善了现有司法解释和执法规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最高检修改后于2012年11月22日正式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SIZE][/P][P][SIZE=3]  据介绍,规则是指导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刑诉法、全面正确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司法解释文件。这次修改的幅度很大,修改后的规则共17章计708条,比修改前增加了240条,新增和修改的条文超过全部条文的80%。规则对刑诉法涉及检察工作的概念、条文含义作出了解释、界定,对刑诉法设定的制度进行了细化,同时,对检察机关执行刑诉法的工作程序、操作程序作出了规定。[/SIZE][/P][P][SIZE=3]  “修改后规则的颁布实施,对于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法办案,正确履行职责,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孙谦如是评价。[/SIZE][/P][P][SIZE=3]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为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的新规定,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还相应建立了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等制度,同时,完善了与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的沟通协调机制。[/SIZE][/P][P][B][SIZE=3]  准确把握过渡期内法律适用[/SIZE][/B][/P][P][SIZE=3]  从2012年3月14日通过到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刑诉法经历了9个多月的过渡期。在这段时间,对某些规定进行具体尝试是实务部门自我调试、准确把握新法精神的重要方式。[/SIZE][/P][P][SIZE=3]  “这就要求准确把握过渡期内法律适用问题。”孙谦告诉记者,为保证新旧法律有序衔接,确保依法稳妥办理刑事案件,最高检提出几条总的原则,即:原则性规定立即贯彻执行、限制司法权力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规定参照执行、对检察机关授权性的规定待新法正式实施后执行。[/SIZE][/P][P][SIZE=3]  他表示,各地检察机关按照这个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抓好执行或试点,为新旧法律实施有序衔接、依法稳妥办理刑事案件打下实践基础。[/SIZE][/P][P][SIZE=3]  如修改后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新刑诉法通过后,最高检第一时间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检察院在确保简易程序案件办理质量的基础上,采取对若干案件相对集中提讯、相对集中移送起诉、相对集中起诉、相对集中开庭等方式,探索建立快速办理机制,积极推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有序开展。[/SIZE][/P][P][SIZE=3]  “但是对于新增加的对检察机关的授权性规定,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须在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后才能执行。”[/SIZE][/P][P][SIZE=3]  对此,孙谦进一步解释说,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权力。但是检察机关要根据不同对象、不同阶段、不同目的、不同情况,依法机动灵活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SIZE][/P][P][SIZE=3]  他还特别强调,技侦手段必须严格审批、依法使用,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而监视居住从立法精神来看,应当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为原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特殊,实践中应当慎重使用。[/SIZE][/P][P][B][SIZE=3]  做好执法保障满足办案需要[/SIZE][/B][/P][P][SIZE=3]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赋予了很多新的重要职能:如在诉讼监督方面,新增了对侦查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等;在审查逮捕方面,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特别是新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违法所得没收、强制医疗4项特别程序。[/SIZE][/P][P][SIZE=3]  “这些新增的职能将使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大大增加,迫切需要相应的人、财、物予以保障。”孙谦介绍,各级检察机关在科学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各方面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切实解决执法保障面临的困难,满足执法办案等工作需要,为顺利实施修改后刑诉法提供保障。[/SIZE][/P][P][SIZE=3]  据了解,检察机关除了积极争取外部支持,更加重视内部挖潜。通过有效整合现有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能力素质,向管理要战斗力,向科技要战斗力。[/SIZE][/P][P][SIZE=3]  “要高度重视补充和培养办案力量。”孙谦透露,各级检察机关主要在合理分配、合理利用现有编制方面下功夫,重点对刑诉法修改后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倾斜。[/SIZE][/P][P][SIZE=3]  与此同时,重视学习培训,把学习修改后刑诉法作为2012年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做到人人接受培训,人人参加考试。[/SIZE][/P][P][SIZE=3]  孙谦说,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经费保障工作,积极争取将实施新刑诉法新增的经费需求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最高检和各省级院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等项经费的支持力度。[/SIZE][/P][P][SIZE=3]  此外,全国检察机关还将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大基础工程来抓。通过加快推进办案车辆、远程视频讯问设施、多媒体示证工具等必要物质装备的配备,提高检察工作科技含量,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强有力的技术和物质保障。[/SIZ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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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LIGN=center][SIZE=3]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后不得反悔[/SIZE][/ALIGN][/P][P][ALIGN=center][SIZE=3]
         [/ALIGN][/P][/SIZE][P][SIZE=3]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近日解读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刑事和解内容时强调,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SIZE][/P][P][SIZE=12pt][SIZE=12pt]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新刑诉法中并未明确人民法院能否主持协商以达成和解。很多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加害方和被害方缺乏有效沟通的渠道,而且还处于对立状态,缺乏互信;如果没有审判人员释法明理,从中调和,双方当事人很难自行和解。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SIZE][/SIZE][/P][P][SIZE=12pt][SIZE=12pt]  对于司法解释“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内容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这一规定,该负责人解释说,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能否延期履行、分期履行,也存在认识分歧。最高法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认为,和解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如果法院允许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将会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建立在尚不确定的事实基础上。一旦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罚后,拒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法院不能加重其刑罚。同时,由于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也无法强制执行,这无疑会损害裁判权威,也会使被害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SIZE][/SIZE][/P][P][SIZE=12pt]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对于如何把握“从宽处罚”,各方存在不同看法。最高法经过慎重研究,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SIZ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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