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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乘电梯时摔倒致伤商场依法担责赔偿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顾客在商场中乘电梯时摔倒被电梯绞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服饰店赔付原告郝波6万元,其余损失由其监护人刘利俊自行承担,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P]  2012年5月27日17时,原告郝波(7岁)和母亲刘利俊到被告服饰店购物,在乘电梯上二楼时被电梯台阶绊倒,左手食指、中指、环指卷进了电梯缝隙中,致左手食、中、环指挤压碾伤,刘利俊急忙关了电梯电源,在众人的帮助下将原告的手从电梯中取出,经鉴定原告左手损伤功能丧失10%以上,伤残程度构成Ⅸ级,感觉功能丧失伤残程度构成Ⅹ级。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153841.2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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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顾客在商场中乘电梯时摔倒被电梯绞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服饰店赔付原告郝波6万元,其余损失由其监护人刘利俊自行承担,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P]  2012年5月27日17时,原告郝波(7岁)和母亲刘利俊到被告服饰店购物,在乘电梯上二楼时被电梯台阶绊倒,左手食指、中指、环指卷进了电梯缝隙中,致左手食、中、环指挤压碾伤,刘利俊急忙关了电梯电源,在众人的帮助下将原告的手从电梯中取出,经鉴定原告左手损伤功能丧失10%以上,伤残程度构成Ⅸ级,感觉功能丧失伤残程度构成Ⅹ级。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153841.2元。[/P][P]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并且这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商场是以在从事社会活动中谋取利益为目的,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郝波和母亲走进商场后,无论购物与否,商场即对其产生了一种保障其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原告被电梯绊倒绞伤后,作为电梯管理者的商场即违反了该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应当适用严格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商场不能就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举证,故其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兰 天)                 来源: 中国法院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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