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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行使代位权依法赢债权
  郝晓敏 韩素梅

  张某由原告李某担保从信用社借款20000元。被告寇某从张某处借款19000元,寇某给张某出具了欠据。后张某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明确放弃对张某的继承权。不久,信用社向法院起诉了原告李某,李某代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93元
。此后,李某向法院起诉寇某,要求代位向寇某行使张某的债权19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寇某欠张某借款19000元,由被告直接偿付原告李某。
  代位权作为一种债权救济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方式,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有效措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在其死后放弃对张某的继承权,放弃向寇某追要欠款,应当属于“怠于行使”权利的一种情况,损害了已代张某向信用社偿还借款本息的保证人李某的利益,使李某的追偿权得不到直接实现,李某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寇某所欠张某欠款,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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