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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债务人没有破产财产我还能否实现债权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民营企业主,与某国有企业一直有业务往来。历年来,该企业欠我的货款累计4万余元。我一直主张权利,该企业均以经营不善为托辞,对债务一拖再拖。今年初,我得知该企业申请破产的消息,马上向法院申请了债权。债权人会议开了两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都因破产财产清偿率为零而未得到通过。后来,法院裁定支持了分配方案。都说“债务必须清偿”,不知道法院这种做法对不对,我是否还能实现债权,恳请答复。
                                                              肖亮




肖亮同志:
  你反映的是破产财产的分配问题。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你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只有当前面两顺序的费用清偿完毕后,尚有财产时,才能得以清偿。其次,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如果在破产程序中你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你将不能实现债权。你所说的“债务必须清偿”,是民法通则关于债权债务的普通规定。其三,依据破产法律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拟定,交由债权人会议通过,然后由清算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因此,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叶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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