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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冰
2005-01-19 11: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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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合伙人因事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担责
编辑同志:
我朋友张某与人合伙贩运棉花,一次在搬运棉花过程中,不慎被高处跌下的棉花砸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张某的妻子宋某找到其他合伙人要求赔偿,其他合伙人均言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请问,张某在合
伙事务中不慎死亡,其他合伙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阿江
阿江同志:
你朋友张某在合伙经营中不慎死亡,其他合伙成员对此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合伙成员应向死者家属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至于具体补偿多少,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也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条规定就是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均无过错,不存在赔偿责任问题,但站在公平的角度,也应给予受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它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事纠纷具有重要作用。故张某的家属仅能要求其他合伙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金额要考虑其他合伙人的经济状况、死者家属的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王永东 喻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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