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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踢球受伤,该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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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冰
2005-01-19 11: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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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踢球受伤,该谁赔偿?
李杰
江苏省沭阳县某中学高二年级学生耿某与胡某都酷爱踢足球。一天中午,耿某所在的足球队与胡某所在的足球队自发组织到学校体育场进行足球友谊赛,当比赛进行到约二十多分钟时,耿某带球到中场,
胡某猛地冲上前一记凌空铲球,结果球未铲到,却重重地铲到了耿某的左小腿,耿某当即痉挛倒在了地上,被队友匆忙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耿某左胫排骨粉碎性骨折,需住院治疗,看到这种情况,耿某的家长只好到学校为儿子办理休学手续。
事件发生后,就赔偿事宜耿某、胡某的监护人发生分歧,无奈之下耿某将胡某告上法庭,以求法律保护。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在的校园足球队在课外自发组织足球友谊比赛,属校园课外体育健身活动,在比赛过程中,被告胡某凌空铲球,致原告耿某受伤,对于该损伤,胡某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过错赔偿责任,原告耿某作为高中部学生,明知足球运动具有危险性,却在无学校组织情况下自愿参加比赛,在比赛过程中遭受伤害,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胡某是未成年学生,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胡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耿某所有损失的70%共约人民币6000元。
点评:一场中学生踢球引发的风波终于得到了平息,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必然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未成年学生自发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因没有专门的、合法的组织者、管理者,这使得其与正规的体育比赛相比更具危险性,故广大中学生朋友千万不要重蹈覆辙,以免自身受到伤害而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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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雨
2005-01-21 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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