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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租赁房屋未到房产局登记租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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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obing
2005-02-20 21: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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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租赁房屋未到房产局登记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编辑同志:
我去年11月与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我家的五间店面房出租给张某开门市,租期二年。今年1月,房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找到我,称我出租房屋没有在房产管理局登记,因此我与张某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请问,我和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吗?
李杰
李杰同志: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16条规定,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我国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但是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的生效。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防止国家税费流失和防止当事人非法出租房屋,另一个目的则是因为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包括出租),或设定物权应向社会公示,以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登记机关对合同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的主、客体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缴纳了税费等,因此登记备案是行政机关的事后审查行为,其本身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你和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
冯军强 吕万众
转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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