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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公司法将作较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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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o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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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公司法将作较大修改
法制日报北京2月25日讯(记者李新会吴坤)在今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公司法修订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审议。这表明,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
法将作较大修改。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向会议作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指出,公司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企业改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公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公司设立门槛过高,难以满足社会资金的投资需求;二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对公司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也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四是关于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实际需要;五是对上市公司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不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六是缺少对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不能满足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要求,等等。
曹康泰说,这次公司法修改工作,认真总结十年来公司法施行的经验与教训,分析、研究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适时、适度地调整有关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交易风险,使公司法更加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曹康泰说,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坚持“既积极又慎重”的原则,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分别情况作了处理:对于实践证明属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急需解决的问题,修订草案积极对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意见比较一致、实践又需要、修改条件已经比较成熟的意见,修订草案尽量予以采纳、吸收;对于一些从长远看有一定道理,但目前修改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的,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接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的精神,这次没有作修改;对于有关方面争议比较大的一些问题,还需要深入调查研究,这次也未作修改。
修订草案对现行公司法作了较大修改,新增加44条,删除13条,修改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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