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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obing
2005-03-04 15: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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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保管人将保管物留置并变卖合法吗
编辑同志:
我将一批衣服委托安某保管,保管期限半年,保管费3000元。到期后我因资金紧张无法支付保管费,安某将衣服留置,并要求我在20日内交费取货。但我因生意忙未能在20日内将所欠保管费交齐,安某就将衣
服处理了。请问,安某的行为合法吗?
王永兴
王永兴同志: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所以,当你不能按约定付清保管费时,安某将衣服留置是合法的。但是,担保法八十七条还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同时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但同时必须履行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以及返还留置物的义务。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安某将衣服留置后应当给你两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宽限期,但只给了20天,违反了法律规定,他将衣服处理的行为系侵权行为,所以你有权要求其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
吴红军
转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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