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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订金与定金虽有一字之差照样双返定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宣告俞女士可以从房产经纪经营部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4000元。
    去年6月26日,看中了一套房子的俞女士同上海物宁房产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意向书。物宁房产承诺在收到俞女士相关证件后办理有关交割变更手续,签订正式转让协议书。俞女士还同意支付2000元作为对房屋转让意向的定金。三天后,物宁房产向俞女士出具了一张2000元的收据,收款事由为代收购买上述房屋的“订金”。


    但俞女士最终并没能得到这套房屋。她为了让未能交房的物宁房产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把物宁房产告上了法庭。物宁房产对此的解释是,自己未能交房的原因是房屋产权人要求提高价款。他们收取的2000元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是用于看其他房屋的。一审法院则认为房屋产权人要求提高价款导致的交易不成功不能构成买卖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俞女士向物宁房产支付2000元钱的行为,是她在履行意向书中的定金条款。为此,法院判决物宁房产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


    物宁房产向上海二中法院提起了上诉。由于在双方签订意向书后,俞女士向物宁房产交付了2000元,而物宁房产也出具了收据。收据上载明这笔钱是因俞女士相中的房屋而收取的“订金”,俞女士当然有理由相信她支付的2000元就是意向书中约定的定金。俞女士要求没能交房的物宁房产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上海二中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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