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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孩子玩耍出事家长要负责任
高志海 王媛媛

  小伙伴在一起玩耍,可以说是再正常不过了。然而,如若孩子们一起到危险的地方玩耍,做家长的可要注意啦。如果孩子一旦出了意外,那可就不单是小伙伴之间的责任了,因为危险地方的责任人及未成年人的家长也都脱不了干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3年3月8日16时许,在小伟建议下,小学生小波、小毛、小伟进入一构件厂院内废弃厂房内玩耍。三人在四楼楼顶扔石子,小波在楼顶通风口附近用棍子钩石子,小毛想抢石子,便在小波身后用双手推了小波腰部一下,小波从通风口处坠落摔至二楼地面。小伟、小毛跑到二楼时发现小波趴在地上,身下有血,二人商量好不将此事告诉他人后离开现场。后在小波父母询问小波去向时,小毛、小伟谎称小波与二人分手后去打篮球了。小波家人于当日21时在事发现场找到小波,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时已死亡。后经鉴定,小波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2003年4月,小波父母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小毛、小伟、构件厂赔偿损失共计20.2余万元并承担1万元律师代理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2月判决后,小毛、构件厂不服,分别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波坠楼事件发生后,小毛在接受派出所民警询问时,承认是其用手推小波致小波坠楼的事实,且该询问过程始终有小毛的老师在场,事后老师亦表明民警在询问过程中不存在恐吓、威胁的情况。一审法院依据派出所民警对小毛的询问笔录,认定小毛推小波致小波坠楼死亡的事实,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因小毛侵害了小波的生命健康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其系未成年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构件厂未尽到对厂建筑物管理之责,才使3位未成年人进入存在危险隐患的楼房中玩耍,发生坠楼致死后果,故构件厂对小波死亡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因小伟事后隐瞒事实,编造谎言,故其亦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另,小波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之责,使小波进入危险建筑物内从事危险活动,故二人对小波死亡亦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所确定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比例,亦无不当。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小毛及构件厂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小毛父亲、构件厂各赔偿小波父母8.8万余元,小伟父母赔偿小波父母1.1万余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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