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5日,原告丘建东起诉被告福建省电信公司龙岩市分公司,请求确认被告发送短信行为构成侵权并据此请求赔偿一案宣判,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依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丘建东在被告福建省电信公司龙岩市分公司购买小灵通一部。2005年8月19日上午11时6分,原告所购的该部小灵通收到短信一则,内容为:“电信好礼遍天下,灵通礼包藏好礼!快发K到129719免费参与短信调查问卷,幸运礼包等着你!询10000发信人:10000 接收于2005-08-19 11:06”。该条短信系免费短信。9月22日,原告向公证处申请对该条短信进行证据保全。9月26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发至原告小灵通的广告信息行为系侵权行为;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给付精神抚慰金1.2元;公证费用700元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被告发送短信息至原告所购买的小灵通,虽未经原告同意,但系被告免费发送,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在客观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电信用户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供电信服务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之规定,被告发送讼争短信系履行合同、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的需要,通过发送健康的服务短信,履行售后服务之法定义务,目的在于使小灵通具有快捷、高效、经济之优越性,这是被告的职责和权利所在,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禁止发送之内容。本案讼争短信在上午11点发出,未影响原告作息,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该条短信造成损害后果,故原告的安宁权并未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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