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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美日剥夺琉球主权的真相
     [P]  针对《人民日报》刊文质疑冲绳县归属日本的正当性,日本8日提出“抗议”,中国外交部发言人9日表示不接受日方所谓“抗议”。事实上,不但钓鱼岛不属冲绳,连冲绳都不是日本的“固有领土”,而是侵占他国的领土。美国对此本是心知肚明,却公然给日本帮腔,指责中国。这就有必要揭穿美日勾结剥夺琉球[U][COLOR=#0084d8]主权的真相。[/P][P]  为此我先讲个小故事:有人抢了别人的财宝,被法庭判决没收。但此人和其中一个法官单独达成协议,同意该法官向法庭申请托管这件财宝。该法官心虚,没向法庭申请托管,却一直占用这件财宝,后来把它归还给抢财宝的人。该人则向外界宣称他是财宝的主人。两人继续共享此财宝。这是不是很荒唐?但这不是瞎编的笑话,而是当代国际关系中存在的事实。[/P][P]  琉球古代就形成王国,同中国保持了500年的藩邦关系。后来日本以武力占领该国,并于1879年将其改为冲绳县。对此美国总统罗斯福是了解的。他在开罗会议期间,向蒋介石不止一次提出将琉球交中国管理。但蒋只同意“中美共管”而未谈妥。罗斯福对琉球所持态度,在美国务院的历史文件和白宫会议备忘录中都有记载。[/P][P]  1943年发表的《[U][COLOR=#0084d8]开罗宣言[/COLOR][/U]》中有一句,“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就是指琉球。1945年发表的《波茨坦公告》第8项约定:“开罗宣言之条款应予履行。日本国之主权应局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及我们所决定之诸小岛。”日本投降时宣布接受上述条款。1946年,麦克阿瑟又以盟国最高统帅部名义,划定日本行政区域仅限于四大岛及附近小岛,并以北纬30度为限。而琉球位于北纬30度以南,不在日本领土范围。[/P][P]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政策大变。1951年9月8日,美国不顾中国和苏联等国的反对,纠集部分国家单独与日本签订《[U][COLOR=#0084d8]旧金山和约[/COLOR][/U]》。该和约违背过去划定的日本领土范围,第3条说日本“同意”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琉球群岛等岛屿“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在实现托管之前,美国有施政权。[/P][P]  《联合国宪章》对托管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按第77条规定:可以托管的三类土地中,第二类是“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琉球即属此类。日本当然无主权。第78条规定,“凡已成为联合国会员国者的领土,不适用托管制度。”而日本已申请加入联合国。因此,日本同意琉球托管,也就默认琉球不是其领土。《旧金山和约》中这种玄机,美国心知肚明。当时代表美国的杜勒斯说,日本对琉球只有“剩余主权”。后来美国自知片面缔结的和约,无法作为申请托管的依据,并未向联合国提出申请,而是擅自占用这些岛屿,把它作为美军控制亚太的立足点。[/P][P]  1962年3月,美国总统肯尼迪说琉球是日本领土。这不仅公然违反《开罗宣言》与《[U][COLOR=#0084d8]波茨坦公告[/COLOR][/U]》,也与美国以往的声明不符。琉球的主权难道是美国一国就可以决定的吗?[/P][P]  1971年,美日签订“归还冲绳”协定,声称美国放弃并给予日本依照《旧金山和约》第3条所享有之权利与利益。由于此协定遭到中国国民党政府的反对,美国政府又在同年10月表示,“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方面的主权要求。”这就是说,日本只得到施政权,而非主权。[/P][P]  依照《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两大法律文件来看,日本对琉球的占有早已被剥夺。美国本应按照《联合国宪章》关于托管地的规定,使琉球走向自治和独立。可事实上,美国却剥夺当地人民应有的权利,把琉球的主权与日本私相授受,以达到继续占用基地的目的,充分暴露其“民主卫士”的虚伪性!(作者是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兼职教授 金德湘[/COLOR][/U]) [/P][P]                                                                 2013年05月10日 来源: 环球时报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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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LIGN=center]日本无琉球主权,还奢谈钓鱼岛?[/ALIGN][/P][P] [/P][P]  在中日[U][COLOR=#0084d8]钓鱼岛争端中,琉球占据着一个特殊地位。日本外务省《关于尖阁诸岛(即我钓鱼岛——本网注)所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中极力撇清《马关条约》和其取得钓鱼岛所谓“主权”的关系,并认为钓鱼岛列屿的行政编制隶属琉球,琉球是日本的领土,因此钓鱼岛主权归日本。如果我国能就日本结合琉球和钓鱼岛隶属关系的相关主张进行针对性的回击,将能起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效果。[/P][P]  自1371年明朝昭告[U][COLOR=#0084d8]琉球[/COLOR][/U]并建立封贡制度至1879年,琉球一直都是中国的藩属国。1879年日本废琉球藩改为冲绳县,县官改由日本国委派。清政府当年对日本单方面处分琉球的举动提出了强烈抗议。但因1895年中国在甲午战争中战败,被迫签署《马关条约》并割让台湾、澎湖、辽东半岛给日本,让中国在琉球群岛问题上失去了发言权。历届中国政府从未承认日本吞并琉球的合法性,也没有放弃对琉球的固有权利。[/P][P]  二战后,出于冷战的需要,美国把琉球列为亚洲重要的“战略防区”。美国主导的对日《旧金山和约》第3条中,琉球列岛由美国托管。美军司令部1952年“第68号指令”详定琉球列岛之地理境界的经纬线,而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正好在其经纬度内,这便是[U][COLOR=#0084d8]日本[/COLOR][/U]声称钓鱼岛列屿属琉球领土的持论依据。1971年6月17日,美日达成《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的协议》,将琉球的施政权“返还”日本。这成为日本政府对钓鱼岛“主权主张”的重要一环。[/P][P]  笔者认为,日本依据美国托管琉球及美日“琉球返还”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从国际法看是站不住脚的。第一,日本历史上对琉球的武力吞并及殖民统治不能取得琉球的主权。琉球人民复国运动和独立运动持续百年。开罗会议中美会谈时还达成共同托管琉球之共识,根据国际托管制度的宗旨,琉球人民应享有民族自决权,“琉球地位正常化”才是大势所趋。[/P][P]  第二,旧金山和会及在美国操纵下缔结的《旧金山和约》涉及对日本侵占的我国领土问题的处理,但该和约未得到中国政府的书面接受或者同意,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从条约法角度看,此条约既不符合和平条约缔约权的基本特质,又违反“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的通则,不能成为日本对钓鱼岛主权主张的法律依据。[/P][P]  第三,美国托管琉球既无托管协议又无联合国监督,不符合国际托管制度的程序规则。美国无视琉球人民独立的意愿,通过《琉球行政返还协议》把琉球的施政权“返还”给日本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托管四原则,即神圣信托原则、国际问责制原则、造福世界为目的的殖民地管理原则、殖民地信托临时性原则。按照“剩余主权”理论,日本虽然二战前长期占领和统治琉球,但始终未获得有效的领土主权。即使美日琉球“返还”为合法,日本取得琉球的仅为施政权而非主权。同理,日本无法取得更不能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作者刘丹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副教授)[/P][/COLOR][/U][P]2012年11月12日 15:40:38  来源:[COLOR=#000066] 环球时报[/COLO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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