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禁酒驾”说起

[日期:2009-10-09 15:58:50] [字体: ]
    如今社会发展迅速,与这么迅猛发展的现实相适应,各类新词儿也是雨后春笋般冒出来。这么,今年“酒驾”就成了热门词语。
    所谓“酒驾”就是酒后驾车的简称。因此,人们说“酒驾”往往是和“严禁”这个词儿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喝酒就不许驾车,要驾车你就别喝酒。如果你又要喝酒又要驾车,对不起,你就得在局子里关上半个月。
    我没有车,而且在可以预计的将来也不能买车。同样,我也不会驾车。所以,起码在目前不存在酒驾的可能。可是,对于这个问题,我还是忍不住想说几句。
    如今之所以对酒驾如此严厉打击,并不是说现在才出现严重的酒后驾车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由来已久。但是,现在酒驾被严厉地处罚,一来是如今有私家车的越来越多了,酒驾的严重性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二来出现了几起反响强烈的因为醉酒者驾车导致的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可是,我觉得以此作为严禁酒驾的理由似乎并不充分,因为酒驾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只要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喝酒者驾车未必就比不喝酒者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更多。而且,只要酒驾就关上十五天似乎也过于严厉,至于效果,我想也未必好。
    因此,我认为,不能因为喝酒就不能驾车,也不能因为要驾车就不能喝酒。中国是个重礼节讲义气的国家。亲友相聚不喝点酒似乎不近人情。如果要驾车,那就自己节制一点,朋友也宽容一点,礼节性品一品,浅尝辄止总比不喝好。如果因此而不能驾车,那么现在我们有没有完善的代驾制度呢?在代驾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一律禁止喝酒驾车似乎有悖人伦,有点政府过多地干预他人私生活的嫌疑,同时也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其实,喝酒未必就会出事故,而且其风险也不一定比那些无证驾车等没有喝酒者大。所以,要严禁的应该是喝酒达到某种程度而开车,而不是一律严禁酒驾。一律严禁酒驾不仅过于苛刻,而且说明了有关部门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是一种不文明不合理的执法方式,这样的法律法规也应该是“恶法”。而且,对酒驾的处罚也过于严厉。行政处罚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等次的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等。其中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处罚,因为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酒驾如果没有造成危害,是不足以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的,何况是长达半个月的处罚呢!相比于行政处罚法对其他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这样的处罚明显过于严厉,其他性质更为严重、情节更加恶劣而且造成重大违法后果的行为都不曾有这么严厉的处罚。这样的规定恰恰说明了我们的执法尺度的不一致,是对法律尊严和公平原则的严重侵犯!另外,只要酒驾了就关上15天,有没有人计算一下这样的执法成本有多高?15天,一个人可能有许多很重要的工作要处理,一旦被关起来而不能视事,会有多大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损失呢?
    对酒驾的这种严厉处罚只能又一次说明,我们有关部门是多么容易犯走极端的毛病!只因为发生了几起恶性醉酒驾车的事故就如此普遍性地严厉禁止酒驾,实在是草木皆兵,而且过于恐怖!
    其实,祖先给我们留下了一个很宝贵的财富,那就是中庸。所谓中庸不是不讲原则地搞调和,不分青红皂白地折衷取平均值,中庸是“执其两端而用其中”,是全面考虑、分析和权衡各方面的情况后选择一个适中的最好的做法。可是,在实际中,我们往往放弃了这个好宝贝,一会儿搞极左,一会儿又极右。须知矫枉过正,一搞极端,事情往往就变得更加复杂,旧的问题没有解决,又出现了新的麻烦。以前对醉酒肇事的处罚过于宽松,如今却过分严厉。须知,目前的问题正是以前的宽松带来的恶果啊!同时,我们发现,一方面我们在严厉打击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的酒驾,一方面却对醉驾造成严重伤亡事故的责任人宽容,以种种借口免除其死刑处罚。我就不明白了,如此恶性的致使多人死伤的肇事者可以宽容,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去处罚没有任何造成任何危害的酒驾者呢?我们该如何警示那些试图违法犯罪的人们而让守法的黎民沐浴法治社会的光辉呢?另外,对于酒驾者就是处罚也非要一律予以拘留吗?难道就没有针对不同人群的更好的针对性的处理办法吗?比如有人说,对公务员可以给予处分或者降级,对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干部可以免职或者降职。这样的处罚不是效果更好也不会有什么副作用或者能把负面效应降到最低限度吗?
    总之,我觉得立法者也好,执法者也好,在作出一个规范性文件或者从事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一定要认真分析社会实际,要全面考虑各种具体的情况以及可能带来的各种社会效果,力求公正公平合理合法地处理一个问题,要真正考虑到百姓的最大利益,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社会成本。严禁酒驾不能说初衷不对,但我很怀疑它的效果。其实,在拘留处罚时对有些有权有势的人我们的执法部门未必就能真正做到让他们和普通百姓同样的待遇。与其如此,给他一个免职降职,把处分暴露在阳光下,让群众来监督,不比拘留在暗房子里别人无从知晓更透明也更有威慑力吗?

                                                     200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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