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现状评析及完善

[日期:2004-04-19 21:49:14] [字体: ]
梅海洋
    民诉法建立起级别管辖,其功能主要是解决上下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从而确定不同法院之间受理和审判案件的范围。现行民诉法从第18条到第21条规定了我国的民事级别管辖。但是由于当时立法指导思想是宜粗不宜细,导致级别管辖制度设计不够周密严谨,在司法实践运行过程中存在不少的弊端。因此对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进行完善很有必要。

    一、关于一审案件的初审管辖权问题

    根据现行民诉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为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可见,在我国,四个级别的法院不同程度上都拥有一审案件的管辖权。这种配置的结果主要是受中国传统行政化的“司法”的影响,各个级别法院的功能划分并不明确,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上诉和初审法院的区分,只有上级和下级法院的区分,上级法院就功能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只是下级法院的放大版,结果是导致权力等级色彩在司法中滋生,不利于各个级别法院之间的相互独立。
    在国外,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基本上拥有初审权的法院一般是处于较低等级的两类法院,处于高等级的法院并不具有初审权,而是作为上诉法院存在。如德国普通法院系统的初级法院和州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审理所有的民事案件,而第三等级法院即州高级法院是作为二审法院而存在,不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日本,简易法院和地方法院拥有一审案件的初审权,而第三等级的高等法院只是对一些特殊的行政案件享有第一审管辖权。①在英国,民事法院系统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个审级组成,郡法院、高等法院拥有民事案件的初审权,民事上诉法院专门受理对高等法院、郡法院所作判决不服的上诉,不具有初审权。②
    在现代法治社会,不同等级法院之间的功能相当不同,而且应当有所不同,应当形成一种司法上的劳动分工和职能分工。低等级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主要关注事实问题,依据法律针对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做出处理;高等级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其主要职责应该是审理不服下级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主要关注法律问题,以及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在许多时候还必须关注社会的公共政策,对制度进行理解,对社会利益进行权衡,不宜具有一审民事案件的初审权,以免造成高级别法院与低级别法院之间职能不分、分工失衡的现象。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法院级别管辖的设置方式,大体上设置两类法院具有第一审案件的初审权,不采用四个审级法院都有初审权的模式,排除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将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设置成为上诉法院,专门负责法律适用,专门审查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摆脱事实问题的泥淖,而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进行案件事实的审理,实行事实与法律审的分层,逐步形成真正的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只有这样,才能淡化现行上下级法院之间所具有的浓厚权力色彩,减轻它所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才可能实现各级法院相互之间的司法独立。

    二、关于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问题

    根据现行民诉法的规定,我国确定级别管辖基本上采用了三个标准,即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级别管辖,从而划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权限范围。这一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看似全面、具体,但在实践操作中却有难度。将案件的影响范围作为级别管辖的判断标准,由于案件影响范围大小往往缺乏量化标准,并且也难以列举,一般只有靠主观判断,如果由当事人来判断,则难免判断不准确,造成无法准确选择向哪一级法院起诉的困难,如果由法院来判断,由于起诉是当事人来决定的,当事人无法知晓法院是如何判断的,即使该法院判断出由其他级别法院管辖并告知当事人,但可能存在其他法院做出相反判断而造成法院相互推诿的现象。将案件的繁简程度作为级别管辖的判断标准,虽然有些案件较容易判断出其繁简程度,但是大量的案件无法轻易仅凭当事人的起诉状就能判断出案件的繁简程度,并且案件的繁简程度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后才能判断出来,在开庭前就判断出其繁简程度有“先定后审”之嫌。将案件的性质作为级别管辖的判断标准有其合理性,因为案件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案件的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
    在国外,大多数国家民事诉讼立法一般都采取以诉讼标的金额和案件性质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因素。在德国,初级法院管辖1500马克以下的一切案件以及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大部分争执、非婚生子女问题、关于法定扶养费的一切争执等6类性质的案件,而州法院对不属于初级法院管辖的民事第一审案件有管辖权,也即诉讼标的额为1500马克以上的案件和其他性质的案件则由等级高一级的州法院管辖。③在法国,大审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万法郎以上的案件,离婚案件、不动产案件、知识产权则专属于大审法院管辖;小审法院则对1万法郎以下的债权和动产的诉讼有管辖权。④在日本,虽采用单一诉讼标的额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但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如某些专利案件被确定为高等法院管辖。⑤

    在我国,确定级别管辖所使用的标准是存在问题的,按此标准规定的级别管辖不够明确、伸缩性大,造成审判实务中管辖的不安定和当事人告状难的问题。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应当简单、明确,无论是纠纷当事人或是法院,都应该据此标准明确某一诉讼应当由某一级法院管辖,而且法院之间也不可能发生管辖权争议。虽然我国现在也在实行以诉讼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做法,但还停留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上,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上来,当事人不知晓这一判断标准,并且各地的判断标准还存在不统一的问题,当事人仍无法准确地选择向哪一级法院起诉。以诉讼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有确定性、可精确量化等特点,易于法院和当事人掌握,因此,它应当作为我国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如果采取单一诉讼标的额为标准,尽管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并不一定对应案件的繁简程度,但是确实存在诉讼标的额小而案情比较复杂或者情况正好相反的案件,如将这类案件划归基层法院审理,可能导致案件的质量和公正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并且,国外立法经验也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国外立法基本上是将诉讼标的额和案件性质相结合起来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因此,我国立法应将案件性质和诉讼标的额结合在一起来确定级别管辖,对案件性质应当是明确的、具体的,由法律直接列举出来,而不应该是笼统规定的。

    三、关于管辖权转移的问题

    我国民诉法第39条规定了管辖权从下级法院转移到上级法院和管辖权从上级法院转移到下级法院两种情况。前者称之为上调性转移,后者称之为下放性转移。这是对我国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规定。管辖权转移规则实际上是起到一个调节器的作用,主要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调节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本着上下级法院的工作分工和审判力量强弱等因素划分的,但由于事情均有例外,因此,为了更能体现级别管辖与法院分工及审判力量相适应的原则,更能体现诉讼公平和效率原则,保留管辖权转移这一调节器的存在还是必要的。具体而言,为了减轻下级法院在受理中受到地方各种势力给予的压力,或避免其因此而作出不公平的裁判,以保证案件得以正确处理,保留上调性转移是必要和符合实际的。这种由上级法院审理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无论对案件的公平处理还是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都无不利,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造成当事人开支过大,增大诉讼成本。对于下放性转移,实际上剥夺法律赋予当事人接受高级别法院审判的权利,给规避级别管辖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上级法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为使自己成为终审法院,故意将管辖权下放到基层法院,以规避原来的二审法院,可能导致审判不公,使当事人的实质上诉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在国外,一般只规定了上级法院可以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提上来审理或者下级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上级法院审理,而没有规定上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到下级法院。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了简易法院认为适当时,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可以将诉讼的全部或一部分,向管辖其所在地方法院移送。但却未规定地方法院可以将其管辖的诉讼移送给简易法院。⑥

    由于下放性转移存在诸多弊端,违背了司法的正义理念,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故建议我国应取消下放性转移规定。对于上调性转移,现行立法只体现了法院的意思,没有体现出当事人特别是原告的意志,只考虑到法院自身进行诉讼的方便而忽略了当事人的利益,应当加以修正。上调性转移涉及到当事人特别是原告的直接利害关系,不应只体现法院的意思,还应体现当事人的意思,并以当事人的意思来限制法院,因此,应当赋予原告异议权,把原告不提出异议作为上调性转移的前提条件。

注释:
①黄川:《民事诉讼管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页。
②参见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7—248页。
③参见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163页。
④同②,第253—254页。
⑤同①,第93页。
⑥同②,第258页。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阅读:3475次  

复制 】 【 打印 】 【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4-01-05 17:09: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3-09-22 18:03:02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23-09-22 18:0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23-09-06 11: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23-02-27 11:32:48
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自网上收集,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如果有任何侵犯您权益的地方,请联系我们,我们将马上进行整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