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法制日报记者 蒋安杰 肖黎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胡开忠 卢海君
网络传播技术的出现对传统的著作权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必须在立法和司法上作出一定的回应。日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国际研讨会,代表们从理论基础、现实依据、实务操作等各个层面对著作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建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制度框架的设想。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教授指出利用互联网传播作品并因此获得报酬,是法律赋予作者的一种新的财产权利,互联网络的经营者和广大网络用户应当尊重作者的这项权利。处理互联网络引起的侵权纠纷,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既不要让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妨碍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因素,也不要以牺牲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来换取互联网等高新技术的推广与发展,更不能为某些利用高新技术和他人知识产权来牟取暴利的不法之徒创造条件,我们的法律应当成为诚实劳动者和合法经营者的保护神。
针对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的蒋志培庭长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下载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中国是否应当加入WCT和WPPT国际互联网公约及如何控制网上侵权行为这三个问题,倡议使“网络环境下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形成一个网络,共同支撑版权产业的发展”。
解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离不开基础理论的重构。日本北海道大学的田村善之教授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应当以效率性、多样性和自由性作为著作权立法的基础理念,维护作品创作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认为合理使用是在创作者、传播者和消费者之间实现利益平衡的重要机制,保护作者和促进科学、技术、文化的传播是著作权法的二元目标。表现自由与著作权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著作权不应成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障碍。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技术保护措施和网络合同的出现大大挤压了合理使用的空间。传统的判断标准在互联网时代受到挑战,包括使用目的和市场影响因素等合理使用条件的消失和淡出,使得可将互联网下的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缩小为使用行为是否造成权利人直接的实质损害、行为人有无过错(即是否恶意或故意),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就不构成对于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
无独有偶,北京大学的张平教授认为,在网络环境下过分强化著作权保护,将著作权不恰当地深入到法律难以控制的私人领域,会使守法成本和维护权利的成本过高,从而使法律形同虚设。著作权的保护机制应当是在使用与传播作品的过程中鼓励和促进国家的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魏衍亮博士介绍了与P2P有关的美国诉讼动态,认为我国P2P企业有必要在各类版权产品上力争缔造全球娱乐产业的门户网站,更有必要开发、推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P2P软件。另一方面,我国政府也要帮助企业减少获取歌曲、电影等各类版权作品的许可证交易成本,尽量剔除限制我国P2P企业扩张的法律和政策障碍。
湘潭大学的冯晓青教授还阐述了网络环境下ISP的侵权责任,认为从促进网络事业健康发展和平衡权利人与用户、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考虑,对ISP有必要设立“安全港”,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ISP著作权侵权责任例外。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设计时,既要有时代的先进性,又要有国际范围的普适性,同时要注重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通过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的利益,促进作品的创作和知识的传播,推动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