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批复

[日期:2004-08-01 09:59:21]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9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4]225号《关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阅读:847次  

复制 】 【 打印 】 【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25-01-08 15:35:15
·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 2024-06-24 09:24: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4-01-05 17:09: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3-09-22 18:03:02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23-09-22 18:01:43
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自网上收集,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如果有任何侵犯您权益的地方,请联系我们,我们将马上进行整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