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民事官司:答疑解惑

[日期:2005-07-16 11:15:20] [字体: ]
                                                    五、答疑解惑

1、如何聘请律师?
可通过亲友介绍、翻查有关指南等方式,寻找并确定满意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后;在商定的时间、地点会见律师,向律师真实陈述案情、清楚提出诉讼目的、并与律师共同商定委托合同条款、缴交律师费的数额与时间、律师开展工作的时间与步骤;再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办理缴费和委托手续。

2、什么是期间?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实施或完成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期限。诉讼期间的规定,意味着对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提出了时间上的地求,一定的诉讼行为如果不能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便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这就从时间上维护了诉讼活动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3、期间如何计算?
期间的开始和终结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诉讼活动的效力。期间应按下列方式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4、期间的耽误及后果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院期间或指定期间内本应进行一定诉讼活动而没有进行或没有完成。
耽误期间的原因不同,其后果也不同。如果上主观上的原因,不论出于故意或过失,其直接后果就是当事人丧失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权利,或者要承担因耽误期间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如果是客观上的原因,致使期间耽误,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顺延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顺延期限或重新指定期日。顺延期限是指补足耽误了的期限,耽误了几天,就延展几天。耽误期限后能发生顺延之法律后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2)须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提出申请顺延期限。

5、诉讼费用的种类及收费标准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诉讼费用分为两种: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不同种类的诉讼费用,有不同的收费标准。而收费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两种因素:
1)根据国家的财政水平和当事人的一般支付能力确定。
2)根据案件的性质,看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案件的性质不同,收费的标准也不同。
财产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争议财产的价值和金额,实行依率递减的原则计算收取,其具体收费标准是:
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元的部分,按0.5%交纳。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财产总额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收1%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5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其他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

6、什么是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在民事诉讼中,有些当事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其诉讼行为必须由代理人代为进行;有些当事人虽然有诉讼行为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或者虽能亲自参加诉讼但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需要由具有诉讼经验的人协助进行。
诉讼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代理制度的设置,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从而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7、哪些人可以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8、哪些人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可接受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由律师代为诉讼,能够更好地帮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从而更好地维护其权益。
2)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近亲属主要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3)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如妇联可以推荐其工作人员在涉及妇女权益纠纷的案件中代理诉讼。[
4)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但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并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必须经过法院的许可。

9、哪些人不能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10、一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几名委托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己的财力来决定。

11、哪些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要亲自进行诉讼活动,还必须同时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虽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但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诉讼中均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因此,法律设立了诉讼代理制度,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12、当事人在不同诉讼程序中有哪些称谓?
在民事诉讼的不同程序中,当事人有着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称为原审上诉人和原审被上诉人。在特别程序中,除选民资格案件称起诉人外,其他案件均称为申请人。在督促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13、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哪些案卷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从司法实践中看,调查材料,包括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不能查阅、复制;如果涉及个人隐私,可以查阅,但必须保密。
另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等等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复制。

14、委托代理人是否必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是证明诉讼代理人有代理权并明确权限范围的法律文书,是授予代理权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方可开始诉讼代理活动。

15、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什么要公开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10条将公开审理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确定下来。
公开审理的意义在于它增加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它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广大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从而有效地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法院的威信,真正取信于民。
更为重要的是,落实公开审理制度,使法官公开审理和裁判,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
公开审理也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可以在群众中形成公开舆论,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

16、什么是民事证据?民事证据有哪些种类?
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事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证据共有以下7种:
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反映的图像和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人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怕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对有关现场和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所作的记录。

17、什么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对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特别是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如果适用繁琐的普通程序,对当事人来说诉讼成本很大,对社会和人民法院来说,也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简易程序对于简单民事案件来说,是对当事人的有效保护,同时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

18、不是医疗事故,患者就得不到赔偿吗? 
赵某因患阑尾炎入县医院治疗,术后26小时出现便血,其家人将其转入另一家医院治疗。赵某在该院进行剖腹探查术后出院,共支付医疗费6847.09元。后赵某与县医院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县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000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及某市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结论均为:医院对病人的诊断及处理过程无不当之处;术后便血原因不明;此纠纷不属医疗事故。 
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县医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赵某术后下消化道出血是自身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经多次鉴定,均未能排除医院的手术行为与赵某术后下消化道出血之间无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县医院应承担赵某因治疗手术后其下消化道出血所造成的损失。法院遂判决县医院赔偿赵某医疗费、输血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7582.09元。赵某经再次治疗下消化道出血已痊愈,未造成自身的其他损失,其要求精神赔偿5000元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县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据县医院的申请,二审法院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某下消化道出血与县医院的手术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基本同上两次鉴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两个焦点问题: 
(一)医疗事故是否是医疗差错赔偿的必要条件。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所谓“医疗差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过失加重病人一般性痛苦或影响诊疗,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或及时纠正而未造成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差错不属医疗事故。长时间以来,在审判实践中,病员及家属明知道医务人员有差错,并且对病人造成了损害,可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却不是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不属医疗事故,便得不到赔偿。在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对法院审理医疗纠纷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1)要正确区分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界限,包括严格审查有无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2)医疗事故鉴定只能作为法院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所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错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二)医疗差错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把医疗行为侵权纳入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随着医疗纠纷的增多,处于举证弱势地位的患者的权益因举证不能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为此,《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一大进步,它有力地维护了患者及其家属的利益,同时也促使广大医护人员及医疗机构增强工作责任心,避免医疗事故及其他医疗过错的发生。具体到本案,赵某阑尾手术后下消化道出血,赵主张是医院手术所致,医院对此否认。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医院对其手术行为与赵术后下消化道出血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手术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但某县和某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鉴定,均未能排除赵术后下消化道出血与医院手术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医院不能证明上述两者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且在赵某下消化道出血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亦不能确定医院在手术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此,医院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赔偿责任。 

19、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怎么办?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0当事人提起再审应符合什么条件?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21、当事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再审吗?
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2、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有何区别?
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不予接受的诉讼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审查起诉阶段。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经过审查,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诉讼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阶段。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讼条件的案件,立案后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或超过诉讼时效,判决予以驳回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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