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
李先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解释:无论在任何社会形态下,科学技术都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原动力。而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虽然任何人都可以进行发明创造的活动,但是科学技术成果的取得不但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而且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如果发明创造人花费大量精力和资金开发出来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被任何人随意使用,那么也就会打击发明创造人进行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而如果实行专利制度,发明创造人可以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享有排它性的权利,使发明创造人对自己的科研成果拥有非常重要的经济利益,它也就会起到鼓励科研人员进行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从而可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发明创造人在取得一定和科研成果后,可以以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等多种形式将专利技术让他人有偿使用,它也促进了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当然,专利法以上作用的发挥,也适应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解释:这是我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权类型的规定。
所谓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发明中必须包括创新,也就是说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应当是前所未有的,并且有一定的进步或者难度。二是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而技术是在利用自然规律或者现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或者生产技能以及相应的生产工具、物资设备等,所以说,不利用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的不能称为发明。三是发明应当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它能够实施且有一定的效果,还应当具有重复性。
所谓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构造的结合所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多是一些简单技术,它的市场寿命往往非常短暂。实用新型与发明相比,虽然也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但它对创造性的要求要比发明低。由此也就决定了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程序比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简单、快捷。
所谓外观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要以产品为基础,离开了具体的产品也就不会存在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作为要素,它是用来追求美感的,并不追求实用的目的;实用新型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解释:这是我国专利法关于国家机关对专利进行管理权限的规定。专利权虽然也是一种民事权利,但它与其它民事权利不同的地方是,专利权人专利权的取得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申请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批;而且,所有权人可以在事实上对自己所有的物进行排它性占有,对专利权人来说,他只能对专利权进行法律上排它性使用而不能在事实上在专利权进行排它性使用,对于他人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允许而在事实上使用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国家机关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制止。专利权需要国家机关的管理,也就有必要对国家机关对专利权的管理权限进行分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申请人专利权后,不但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权利,而且它也会影响社会上其他的权利。因为专利权是一种排它性的权利,一旦申请人获得了专利权,他人在使用该专利时必须取得专利权的允许。所以,对授予专利权的权力必须予以严格和限制,只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才有权授予申请人专利权。至于专利权的管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利管理部门也可以进行适应的管理。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解释:技术的公开是专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是在哪个国家,依法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都是必须公开的。各国专利法都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清楚、完整地公开其申请专利的全部细节,否则该申请将因公开不充分而被驳回。将专利的全部技术细节公开之后,从事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须开发某个技术项目之前,可以通过专利文献了解到全世界范围在该技术领域的最新动向,从而使用权技术开发工作可以从一个较高的立足点进行,避免重复开发,也避免了社会财富的浪费。但是,由于某些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而需要保密,如果申请人也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公开其技术全部细节,可能会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做出决定。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解释:权利的产生必须的基础是法律,法律在赋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时,应当考虑到法律体系本身的协调性,不能对违背法律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如果发明创造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又对其授予了专利,那么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实施专利的行为必然导致违犯其它法律的违法行为。因此,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
有些发明创造虽然并不违背国家法律,但是,如果它违反了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社会公德,在有些国家也称为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但是因为在立法时不可能预见到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设立善良风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至于社会公德的详细内容,各国法律有不同的理解。在外国不是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也许在中国就是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比如对赌博工具的发明创造,因此,关于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在中国是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来决定。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释: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一是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二是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三是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而且,本条所规定的本单位,既包括长期工作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专利法虽然具有一定的管理性的规定,但它主要还是民事法律。民事法律的最大特征也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执行本单位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而对于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以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首先规定了,如果单位和发明创造人没有约定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的归属,这些权利属于单位;但是,如果单位和发明创造人之间进行了约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优先适用。专利法的此项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思想,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对自己的事务做出适当的安排。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解释: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享有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只要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都不得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尊重个人权利的观念在社会上并不是很普遍。尤其是某些单位的领导,更是认为对自己单位工作人员的活动,可以进行干涉。有时,他们为了自己个人的私利或者为了本单位和经济利益,而不让发明创造人对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因为一旦发明创造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权并获得了批准,那么任何人对该项专利的商业性使用,都必须取得专利权的同意,而专利权人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一般情况下会要求使用人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的。当然,对于一些单位或者个人也许会出于其它目的而压制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比如忌妒他人取得的科研成果。无论那些压制发明创造人专利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出于什么原因,都是不能被专利法所允许的。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解释:发明创造的完成,不但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且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脑力劳动。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常有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发明创造的活动,也存在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活动,对于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协议,则申请专利的权利首先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处理;只有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即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但是,要注意的是,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他们对发明创造并不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解释: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一项发明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这是为各国专利法所确认的“排除专利重复”原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发生两个以上的不同人分别独立完成了相同的发明,并且都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专利申请的情况。专利法如何解决这种申请上的冲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世界各国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先发明原则,一种是先申请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也就是就同一发明主题存在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时,国家专利机关将按照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来决定专利权授予给谁。所谓先申请原则,也就专利法本条所规定的内容。采用先申请原则可以避免为确定谁是先发明人而进行的烦琐的调查取证,简化了申请的冲突程序;而且也可以促使发明人尽快地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从而使使先进技术尽早公布于众。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解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有权把它们转让给别人。但是,权利人转让自己权利的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如果中国单位或者个人要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之所以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是因为一些发明创造涉及到国家安全或者关系到国计民生。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的效力与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产不同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而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的效力,则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生效。在当事人之间没有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之前,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虽然受让方不享有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但可以要求转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解释: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如果这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一种产品,则它被称为“专利产品”,专利权人就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的独占权,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经过专利权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就侵犯了专利权;如果这项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法,则它被称为“专利方法”,专利权人享有使用其专利方法的独占权,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经过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侵犯了专利权。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就享有制造、销售其外观专利产品的独占权,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经过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就侵犯了专利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解释:专利权是对专利技术的独占使用权,但专利技术不一定只是专利权人独占使用的。专利权人有权允许其他人使用专利技术并收取使用费。在很多情况下,专利权人不愿意或者不能直接实施专利,而是通过许可他人实施来取得收益。有偿出让独占使用权也是行使独占使用权的一种形式,如果专利权人没有独占使用权,其他人都可以随便使用专利技术,当然就不会向专利权人付出代价来取得使用权。法律要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形式应当是书面的。法律这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在专利实施许可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只有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除了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即有专利权明确的授权以外,被许可人无权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项专利。专利实施许可区别于专利权转让的地方是,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就成为了专利权人;而在专利实施许可中,被许可人并不是专利权人,他只是享有专利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解释:这是关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在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办法,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到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之间往往还间隔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可能按照专利申请文件中对技术方案的说明,实施该发明。如果不规定给予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可能会出现专利申请公开后,一些单位或者个人纷纷无偿实施发明的现象,这会损害申请人的权益,挫伤人们申请专利的积极性。
对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不同于对专利权的保护。主要是在申请人没有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项发明,不必取得专利申请人的同意。当然,实施该项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最好事先取得专利申请人的同意,否则在申请人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有权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继续实施,实施人有可能受到更大的损失。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解释: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发明专利,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国家推广应用。首先,对于这些发明专利的推广应用,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其它的国家机关无权做出这类决定。其次,即使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这些国家机关的决定也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法律这所以做出严格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对专利技术的盲目推广,不适当地侵害专利权人的权利。
另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现在也有大量的私有企业和三资企业。而法律只是规定了国家可以推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并没有规定国家可以推广私有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发明专利。因此,即使私有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国家如果没有取得私有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同意,也不得推广它们的发明专利。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解释: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当然,得到专利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的专利产品也可以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可以起到广告的作用,有助于产品的销售,同时也可以使其他人知道这种产品是受到专利保护的,起到警示作用。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没有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也并不说明放弃专利保护。其他人仿造专利产品,仍应承担侵权责任。不知道一项发明创造已经受到专利的保护而实施该项专利的,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即使其他人在自己独立完成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不知道该项发明创造已经受到了专利保护,如果他们实施该发明创造,也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解释:对于完成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单位应当对他们进行奖励与给予报酬。应当注意的是,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定的奖励是无条件的。如果职务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要获得合理的报酬,则要求该项专利的实施。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在专利实施后,发明人或者设计可以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请求报酬,这是他们的一种权利,而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同时,要注意的是,法律的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至于在中国境内其它类型企业和单位完成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如果他们和单位之间没有约定,并不享有向单位请求奖励和报酬的法定权利。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解释: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可以放弃,但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法律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虽然这个规定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都适用,但除非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转让自己的申请权,不会发生这个问题,因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时就是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在职务发明中,这个问题才比较现实,虽然发明人或者设计没有专利申请权,但是他们仍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解释: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外国申请人,有些是在我国有经常居所的,比如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受聘在我国长期工作的外国人,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以及在我国开设营业场所的外国企业等,他们在我国申请专利,同我国国内产单位和个人一样,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就需要另外的条件。按照本条的规定,我国将依照外国申请人的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给予外国申请人以专利法所规定的权利。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释:规定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一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接受申请国的有关机构代理,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我国专利法做出这个规定,主要是考虑两个方面的需要。一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场所的外国申请人,由于对我国的专利制度、有关手续不是太熟悉,自己在中国直接办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专利事务不很方便,由我国的有关机构代理会方便得多。二是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我国专利机关可能经常需要同申请人保持联系,要申请人提供资料、说明情况。授予专利权后,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我国的一些单位或者个人也需要找专利权人协商专利实施许可问题,还可能随时发生有关专利权的纠纷。由于外国申请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这些事务都难于及时办理。因此,专利法的规定既有利于维护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其他人的权益。至于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由于不存在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所以他们既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自己办理。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解释: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首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二是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三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能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和发明创造到外国申请而危害国家利益。
所谓专利的国际申请,也就是申请人对一项发明创造同时或者先后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权的行为。无论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在外国申请专利权后在中国申请专利权还在中国申请后向外国申请专利,都不同于在一个国家内申请专利权的行为,因此,对于这类申请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有详细的规定,申请人和国务院专利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解释: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处理专利申请和请求的行为标准,既有利于行政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申请和请求做出合理的处理,也为当事人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违反这些原则时请求法院的救济提供了法律基础。
本条规定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的保密责任。这里讲的“有关人员”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因为职务关系了解专利申请内容的人。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专利申请人的权利。专利技术的公开,是同法律保护该技术的独占使用权联系在一起的,在专利申请依法公开或者公告以前,即在专利技术的独占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包括临时保护)之前,泄露专利申请的内容,就可能损害申请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