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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P]  1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教育部副部长田学军所作的关于教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田学军说,教育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教育法于1995年公布施行,先后于2009年、2015年进行过两次修正。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指示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及时将党的教育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有必要对教育法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P][P]  为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维护教育公平,回应社会关切,草案将“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增加两款,分别规定冒名顶替入学及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P][P]  根据草案,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根据草案,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P][P] [/P][P]                                             人民日报记者  徐  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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