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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如此“明码高价”构成价格违法

  陈小毛

  一日,钟先修到一家电器商行购买彩电,在对“明码标价”为2388元的某名牌彩电调试后,他决定购买,遂询问商行能否优惠点,商行明确表示“明码标价”商品不议价销售,钟先修遂按照商行的“明码标价”购下。事实上,该彩电的确款式新颖,功能齐全,以至于到钟先修家玩的同事陈某见了,也到该商行购买了一台同款式的彩电。问题是陈某在事隔6天后,通过与商行讨价还价,竟以2088元成交。对此,钟先修非常气愤,找到商行理论,要求商行退还多收的300元货款。
  商行认为,对“明码标价”商品可以“议价销售”基本上可以说是一种商业习惯。钟先修按照“明码标价”2388元购买了该款彩电,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商行不存在多收货款的问题,因而断然拒绝钟先修的要求。
  其实商行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尽管“明码标价”商品可以“议价销售”是一种商业习惯,但是这种商业习惯本身就是一种价格违法行为:
  1、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显然,本案中该商行虽然名为“明码标价”,实为“明码高价”、“明码虚价”,并未为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从而违反了上述法条的规定,侵犯了钟先修的知情权。
  2、该商行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也明确指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本来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但该商行却是“明码高价”、“明码虚价”,使钟先修和陈某处在不公平的交易地位,该行为既构成价格违法,又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3、钟先修有权要求商行退还多付价款。我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钟先修完全有权要求该商行退还其“明码高价”导致多付的300元彩电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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