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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气死人”属意外只应补偿不能赔偿
  法制日报10月27日第四版刊登了《哈市首例“气死人”案一审宣判,原告获赔5万》一文,报道了“哈尔滨市47岁的季某与邻居曹某因发生纠纷而撕扯,曹某先向派出所报了案,当日下午季某在接受派出
所的讯问后回家,发生胸闷,心脏停止跳动……经鉴定:季某系生前因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心衰死亡,法院认为曹某存在“应预见而未预见的过失过错”,判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季某的死亡,出乎曹某的意料,曹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能按公平原则适当补偿。
  一、曹某是否存在“应预见而未预见的过失过错”,要考查曹某的预见能力和当时的环境,如果抛开这两个因素,难免有主观臆断之嫌。就像法院认定的那样:“被告(指曹某)不知道季某有冠心病”。既然不知道,又怎么能够预见季某被气死的可能性呢?我们判断其预见能力,应当根据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来判断其有无预见能力。因此曹某对季某的“气死”无法预见且不应当预见,因而曹某没有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二、当然曹某没有过错,并不等于不承担任何责任,应按照民法通则公平责任原则和第132条规定,承担无过错补偿责任。鉴于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现实,应当将对季某的损害数额作一细分,在此基础上确定责任,即70%的责任由季某自己承担,另30%的责任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再划分承担的比例。
  河南省永城市检察院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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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2005-10-16
    如果真能气死也还解脱,
    要是气的不行了,一直一直都气下去,那怎么办啊,每天都是不开心。哎呀,想不明白
    [img]http://bbsimg.qq.com/2005/04/05/003/259.gif[/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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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觉得,每次都说"气死了"可是自己又活得活蹦乱跳的.改天如果我真被气死的,那我在这里先声明,是我自找的.因为心情是自己保持的,没理由要受别人的影响.



    [COLOR=blue]不要因路远而踌躇。只要去往,必到达。[/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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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瑜不是被气死的吗?
      真爱如水,真水无香。无情流水多情客。http://shop35448948.t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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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 要保持心境平和啊。。。
        如果下辈子我还记得你,我们死也要在一起,如果下辈子你还记得我,你的誓言可别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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