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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适用依据错误工伤认定结果被推翻
适用依据错误工伤认定结果被推翻

王爱新 王松山

  李某下班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必经路线回家,行至一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农用车相撞,李某受伤。某市交通警察大队经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该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同等责任。
  某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李某的申请,经过调查,给李某出具了职工伤亡性质认定书。该认定书认为,李某下班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一项“犯罪或违法”造成负伤、残废、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对李某在该交通事故中导致的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
  李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某市劳动保障局所作的职工伤亡性质认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复议机关认为,某市劳动保障局作出的职工伤亡性质认定适用依据错误,遂决定撤销该认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工伤认定的法定范围和情形。审查这类案件,主要适用的依据是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的第八条以列举的形式把应认定为工伤的各类情况和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某是在下班后沿必经路线回家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且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负非主要责任。因此,李某完全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某市劳动保障局应当认定其为工伤。
  但是,某市劳动保障局在作出工伤认定时,适用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该复函认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不应认定工伤。李某无证驾驶车辆虽然违反有关规定,但正是由于其存在违章行为,才成为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负担者。如果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复函的规定,将此类违章行为均认定属于违法行为而不予认定工伤,那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就不存在了。这种理解与劳动部制定该办法的本意是相抵触的。
  因此,该案中某市劳动保障局不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而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复函作出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的行为,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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