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仍在岗工作能否续签合同
编辑同志:
我与某杂志社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文字编辑工作。由于该杂志发行量上不去,经济很困难,亏损严重。特别是到2003年,连支付职工工资都成了问题。为此,经地方税务局审核,杂志社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注销后杂志社的所有债权、债务及人员均由杂志社上级主管某商贸公司负责处理。基于此原因我的劳动合同也进行了变更,甲方变更为某商贸公司。作为杂志社的上级某商贸公司本来效益也不太好,这次又突然接收了这么多人员和债务,工资发放也是日益艰难。对此问题商贸公司的领导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与杂志社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可能性不大,不如采取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一定补偿金的方法,使职工在合同到期前能拿到一笔钱,避免职工合同到期时什么也拿不到,同时也可减轻企业的负担。经过研究,商贸公司拿出了一个解决方案:一、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职工与企业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企业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职工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二、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企业通知职工办理劳动合同的续签或终止手续。三、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想继续在企业工作,可自愿提出申请,单位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再招收职工时采取竞聘上岗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办法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后下发职工。我按照公司的规定提出了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商贸公司给我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我因年龄较大,很难找到工作,在家歇了半年后,我又向商贸公司提交了再回原单位工作的申请。对此商贸公司未明确表示同意与否。此后,我仍在原岗位工作,商贸公司亦按原标准支付我的劳动报酬。现在,公司再次改革,又要求我下岗。请问我该怎么办,能否要求公司和我续签劳动合同?
王世义
王世义同志:
这是一起发生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在劳动管理过程中不规范行为引发的争议。某杂志社依法被注销后,债权、债务人员由某商贸公司负责,原劳动合同一方主体依法变更后,劳动合同应继续有效,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被诉人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应及时要求你离开工作岗位,按规定时间将你的档案关系转至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并通知办理领取失业保险手续。但公司不但未按上述程序做,而是在申诉人要求回单位工作的书面申请下,为你提供了工作岗位、支付了工资。由此证明劳动合同虽然履行了解除手续,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形成,因此,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商贸公司应与你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钱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