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韩先生迟迟拿不到拍下的二手房,还因为与拍卖行签订一份“特别规定”,差一点无法追究拍卖公司的责任。上海市消保委专家认为这份规避了拍卖公司义务的“特别规定”属“霸王条款”。近日,韩先生向法院起诉,最终获得5万元赔偿金。
去年底,韩先生以130万元拍得一套二手房。由于拍卖公司一直没能提供完整资料,产权无法过户,导致韩先生在如约付清款项后仍拿不到房。韩先生认为这是拍卖公司的责任,但对方却出具一份有韩先生签名的“特别规定”,其中对于拍卖公司提供资料的期限没有任何明确要求。
上海市消保委专家表示,这份“特别规定”是拍卖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条款内容明显有利于一方,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在消保委的支持下,韩先生把拍卖公司告上法庭。法庭认为,在二手房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司应根据《合同法》拟订合同,对涉及权利凭证与过户的问题,更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作者:刘晶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