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解析] 此处将“三个代表”写入宪法是利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的体现。此处“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系统的重要内容,它在一定程序上决定了整个社会文明系统的发展方向,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政治环境,政治文明的进步是社会进步的关键。 第十九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解析] 此处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内容,是宪法对新出现的社会阶层的地位适时的予以承认,意义深远,将使社会各进步阶层都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在党的领导下,共同为社会主义事业奋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解析] 此处关于把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以及土地征用补偿的条款写入宪法,显示了中国政府致力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治理国家的信念,有利于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权,但关键是如何具体加以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解析] 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此次将明确写入宪法,体现了党全心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应对象“非典”一样的突发事件,为相关方面的具体立法指明了方向。 第二十四条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解析] 这是本次修宪中的最大特色之一,体现了新一代领导集体对人权问题的重视与关怀,彰显了宪法的人权意识,为国家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切实保护广大人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二十六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解析] 将“紧急状态”写入宪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紧急状态的具体立法和制度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但另一方面,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不将其写入宪法,紧急状态问题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也完全应对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宪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更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二十八条 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二十九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解析] 此处,增加一条“进行国事活动” 第三十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解析] 此处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为五年,有利行统一。 第三十一条 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解析] 增加了国歌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