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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间因公受伤厂方应否报销医药费
 编辑同志:
  我到某家具厂打工,试用期为半年。不久,由于在修理电锯时停电,后又突然来电,电锯将我一只手割伤,厂方当时只是派人与我一同到医院作了简单的处理,见我不能工作,用2000元打发我回家。厂方还称,按厂里规定试用期工伤,厂方不予报销。请问,试用期工伤,厂方该不该报销。

  胡学华

胡学华同志:
  试用期工伤,厂方必须赔偿。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危险作业的劳动者应该定时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条例》第3章第12条规定:“工人与职工因工受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治疗。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他们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法的适用,包括企业正式员工、试用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
  厂方拒绝试用期工伤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受伤的试用工,可要求医院出具住院医疗证明,经伤残等级鉴定后,通过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关申请赔偿,劳动仲裁之后还可求得司法保护。

  罗襄珑 张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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