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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法制日报记者 郭宏鹏

  2004年6月25日,孙启兴不服深圳市罗湖区法院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与此案共同审理的还有其他22名原告提起的另外20宗上诉案。这些上诉案件中,被上诉人均为周慕璇及深圳市源生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源生公司)。而在今年4月23日,作为对受害者上访的处理结果,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将申诉材料转交给深圳中院,要求审理时“严格按法律进行”。

  追讨借款诉讼遭法院驳回

  源生公司是深圳市的一家集体企业。1997年9月,该公司将其下属的东门海鲜酒楼(原名秋江月海鲜酒楼)承包给公司员工周慕璇经营,并与之签订了“承包合约书”。
  经营之初,周慕璇将酒楼的生意做得相当不错。然而,从1998年9月起,由于所在路段道路封闭施工13个月,这期间东门海鲜酒楼根本无法正常经营,营业收入一落千丈,乃至入不敷出。
  1999年开始,为了捱过暂时难关,应付酒楼庞大的开支,周慕璇以东门海鲜酒楼的名义,开始向熟人、朋友、酒楼员工等50多人借款,累计借得款项达3000多万元。此后酒楼的生意仍然没有好转,甚至越来越糟,债台高筑。2000年9月,周实在无法应付债主们的追讨,带着家属逃匿,至今下落不明。
  2000年10月,无奈的债权人只好陆续向深圳罗湖法院提起诉讼,将周慕璇及酒楼所属的源生公司告上法庭。然而,案件竟一拖数年,直至2003年7月,他们才收到罗湖法院一纸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对于孙启兴等人的起诉,源生公司认为,此案表面上是民间借贷纠纷,实际上是非法集资诈骗。理由如下:首先,周慕璇无对外集资的权力。其次,酒楼账目上非法集资款并无任何反映。第三,周慕璇私刻公章,并以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第四,周慕璇非法集资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其至今不知去向。
  根据案件审理期间有关部门所作出的原被告之间“借款协议及借条所盖印章与东门海鲜酒楼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不同”这一鉴定结论,罗湖法院采纳了源生公司的意见,认为周慕璇的行为已涉嫌集资诈骗。据此,该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1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酒楼的另外一起案件中,原告孙玉珍提供的明明是“东门海鲜酒楼法定负责人江志鹏(系周慕璇之子)亲笔签名并盖有东门海鲜酒楼印章的借条”,而罗湖法院却在“本院查明”中称:“原告提供了有周慕璇签名及加盖了深圳市源生服务公司东门海鲜酒楼或秋江月大酒楼印章的借条、借款协议作为证据。”

  东门海鲜酒楼应是借款主体

  对于罗湖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孙启兴实在无法接受。他认为,酒楼规模较大(营业面积2000多平方米,员工数百人),开业不久后酒楼门前市政修路,在此期间该酒楼几乎没有多少营业收入,却要支付租金、水电、员工工资等庞大开销。这就是周慕璇以酒楼的名义进行借款的实际用途与理由,并没有虚构和编造。
  孙启兴说:“这些钱不是周慕璇个人向我们借的,她借钱完全是代表源生公司,她只不过是一个经手人而已。如果不是因为借款是用于酒楼的经营,我们每个人怎么会借给她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试想,周慕璇一个50多岁的退休工人,谁敢将这么大一笔钱借给她个人?”
  据了解,尽管周慕璇用于确认借据的印章与东门海鲜酒楼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不同,却广泛地应用于员工卡、银行账户、货物交收等酒楼的正常经营活动。
  “这些事实说明,东门海鲜酒楼在公安机关备案的那枚印章是一枚废止未用的章,而盖在本案借据上的章反而是酒楼在日常经营中正常使用、代表着酒楼真实意思表示的章。周慕璇以酒楼的名义进行借款,仅凭其个人签名就对酒楼具有约束力,源生公司不能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上诉人余巧云说。
  余巧云向记者提供的深圳中院此前的一个判决支持了她的看法。在姚利梅等21名酒楼员工与源生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中,深圳中院认为:“即使存在周慕璇用仿造的酒楼印章收取押金,对被收取押金的员工而言,押金是交付给用人单位东门海鲜酒楼的,东门海鲜酒楼依法应将押金退还给员工,周慕璇作为东门海鲜酒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退回押金的直接责任,上诉人(源生公司)作为发包人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事实上,源生公司在其他类似的案件中亦承认自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在东门海鲜酒楼与原告梅日光借款纠纷一案中,经罗湖法院调解,源生公司同意在酒楼不能按期还清原告借款时,由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源生公司所提出的“以高回报率为诱饵”,余巧云表示不能认同,“现在也许不能排除周慕璇曾给部分人许以高额利息的情况,但该情节只有与虚构用途及使用虚假文件合并使用方能认定为‘诈骗方法’,更何况本案中几乎没有多少借据反映出利息的存在。”

  承包人犯罪源生公司仍须还款

  上诉人陈顺金认为,周慕璇即使涉嫌犯罪,源生公司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为最高法院的《规定》第3条同时也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如果周慕璇将钱私吞了而没有用于酒楼的经营,按刑法她将构成职务侵占罪,依前述规定,除了追究其刑事责任外,源生公司仍必须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
  有意思的是,尽管罗湖法院驳回孙启兴等人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但深圳警方始终认为本案的“借款”是有实际用途的,不属于集资诈骗,而拒绝予以立案并将案件退回罗湖法院。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孙启兴等人所借出的款项几乎是他们毕生的积蓄。为了讨回自己的血汗钱,他们已苦等数年,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他们焦急地期盼着法律能给他们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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