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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转让中奖归谁
  周琳

  去年9月,李某在某储蓄所开展有奖储蓄期间存入2000元现金,后因为家中装修,李某将存单转让给了张某。今年5月,某储蓄所经过抽奖,该存单获得10000元大奖,李某得知后认为转让的仅仅是存款和利息,并未约定中奖权利的归属,从公平的角度,张某应当分他一半的奖金。张某则认为,存单已经转让,存单的本金、孳息及获奖的权利也随之转移,没有必要分奖金给李某,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引起诉讼。
  本案的关键是存单的中奖权有没有随存单的转让而转让。
  首先,有奖储蓄存单的证券性质决定了中奖权利的归属。储蓄存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是一种记载并代表权利的书面凭证,其记载的权利原则上不能与存单本身分离。有奖存单是一种复合奖券,从证券角度上看,还本付息请求权与中奖权都是证券上的权利。当一个证券上存在多个权利时,证券存在的意义以及证券的效益性和安全性决定了这样的规则:如果没有相反约定,证券上的各个权利不能分开处分,转让证券就是在转让证券上所有的权利。而没有约定或者保留中奖权利的提示,不能作为有“相反约定”的证明,因为转让存单的行为本身就是一个确定的明示行为。
  其次,应考虑诉讼中证据规则的运用原则。如果法律规定存单转让时未对中奖权利作出约定,中奖权利仍属于转让人,转让人必须证明其在转让存单时未作转让权利的意思表示。由于中奖权利归属前提是存单已经被转让,而存单的占有事实和转让行为在诉讼上优于言词证据,有关转让人没作转让中奖权利的意思表示的事实,只能在受让人予以承认的情况下,转让人的请求才能得到诉讼上的支持。如果规定在转让有奖证券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中奖权利同时转让,否则中奖权利视为没有转让,这违背了证券的性质和法理,显然是不可取的。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中奖权应随存单的转让而转让,本案10000元奖金应归受让人张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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