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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专利侵权能在侵权物品销售地法院起诉吗
编辑同志:
  您好,我是深圳一家生产坐垫公司的负责人,我公司的产品已经被授予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近几个月来,我们发现大量与我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在市场上以低价销售,该侵权产品由上海一公司制造、北京一超市销售,这导致我公司产品滞销,严重影响了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请问,我们可以同时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吗?如果可以,我们可以在北京起诉吗?

  黄立明

黄立明同志:
  您好!我们认为您的提问主要涉及专利权纠纷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问题。根据您介绍的情况,我们认为:
  一、依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您负责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以将侵权产品制造者或销售列为被告,或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可以向上海市或北京市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专利权纠纷的级别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专利权纠纷的地域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与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依据若干规定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故此,公司如只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应当向上海市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公司只起诉销售者,或将制造和销售者作为其同被告起诉,可以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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